论行政契约撤销原因的确定
On Determination of Reasons for Repealing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蔺耀昌
摘要(Abstract):
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主要有契约方式使用合法、契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契约内容合法、契约缔结程序合法。行政契约撤销原因的确定,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法制、私法契约撤销的理论及法制,具体分析行政契约合法要件的缺失对行政契约效力的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权衡撤销行政契约对于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契约;撤销原因;行政法治;利益均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蔺耀昌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笔者查阅了一些行政法教科书,如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杨解君教授所著的《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等,都没有涉及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问题。
- 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庚指出:“行政契约之合法要件,原则上与私法契约之合法要件相同。”在此基础上,他特别强调行政契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方为合法:须缔约之机关有权限;须依法定方式;契约内容须不抵触法律;须符合法定程序。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05页。
- ①“关于行政契约之程序问题,应准用民法之规定,有关要约、承诺之到达、生效或变更等项民法条文尤其可供援用。又行政契约之缔结涉及利益分配是否公平问题,‘行政程序法’第一三八条特别规定:依法应以甄选或其他竞争方式决定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应将缔约资格及相关程序事先公告,以便人民参与竞争及表示意见,违反第一三八条缔结之行政契约无效。”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06页。
- ①在立法上,关于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诉讼法》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了无效确认判决的具体情形;在理论上,关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我国行政法学界尚存在争论,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以下;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以下。
- ②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项规定: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行政行为无效。《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规定,虽已书面作出,但作出的行政机关却未表明该行政行为由谁作出者,行政行为无效;未遵守地方管辖权的规定的,行政行为无效,但第2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除外。不过,《葡萄牙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133条规定,有越权瑕疵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 ③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 ④在英美法系国家,忽视政府合同的特殊性而将普通法完全适用于政府合同的做法,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参见于安:《政府活动的合同革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 ①“契约原则上仅具有相对效力,对契约外之第三人原不生效力,故殊难想像出有行政契约之履行将侵害第三人权利之可能;若谓契约有例外之第三人负担契约或第三人利益契约,则该契约应先由该第三人同意,始生效力。其实,此时同意之第三人已非契约外之第三人,而系契约当事人之一造,应无本条之适用。”参见林铭锵:《行政契约》,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