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稳;
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征地拆迁与不动产物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下,国务院开始了新的拆迁条例的立法工作。而在拆迁立法中,拆迁补偿无疑是被拆迁人关注的焦点,新的立法要拿出让被拆迁人普遍接受的补偿方案,就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补偿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房地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估价制度、实行拆迁补偿裁决的司法化等。
2008年03期 No.63 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4K] [下载次数:17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6 ] |[阅读次数:0 ] - 王克稳;
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征地拆迁与不动产物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下,国务院开始了新的拆迁条例的立法工作。而在拆迁立法中,拆迁补偿无疑是被拆迁人关注的焦点,新的立法要拿出让被拆迁人普遍接受的补偿方案,就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补偿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房地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估价制度、实行拆迁补偿裁决的司法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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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通过对个案以及对我国现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分析。发现我国应急预案存在诸多缺陷。预案体系尚不完整,缺乏必要的预案;预案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缺乏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欠缺。建议借鉴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经验,改进我国应急预案的内容,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重视应急预案的修订。
2008年03期 No.63 9-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3K] [下载次数:33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1 ] |[阅读次数:0 ] - 张红;
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通过对个案以及对我国现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分析。发现我国应急预案存在诸多缺陷。预案体系尚不完整,缺乏必要的预案;预案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缺乏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欠缺。建议借鉴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经验,改进我国应急预案的内容,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重视应急预案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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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主体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制度设计原则、主体分类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实践的比较,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确立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单位,并科学设定后评估的参与者,以确保立法后评估达成预期效果。
2008年03期 No.63 16-2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5K] [下载次数:159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3 ] |[阅读次数:0 ] - 张禹;
立法后评估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主体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制度设计原则、主体分类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实践的比较,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确立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单位,并科学设定后评估的参与者,以确保立法后评估达成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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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既未明确概括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对其私法地位的界定也与学说和制度不洽,致使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不明,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多有不利。本法理论,民办高校应当既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法人的经营权;同时也行使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公法地位。倘若将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概括为依法律授权实施教学行政管理的教育机构,将其私法地位界定为社团法人、准公益法人,并特别地将其界定为民办学校法人,则上述问题将能得到相应的解决。
2008年03期 No.63 22-27+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4K] [下载次数:57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5 ] |[阅读次数:0 ] - 曾志平;
我国现行法律既未明确概括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对其私法地位的界定也与学说和制度不洽,致使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不明,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多有不利。本法理论,民办高校应当既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法人的经营权;同时也行使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公法地位。倘若将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概括为依法律授权实施教学行政管理的教育机构,将其私法地位界定为社团法人、准公益法人,并特别地将其界定为民办学校法人,则上述问题将能得到相应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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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追认制度以实质法治主义、信赖保护原则等为理论基础,吸收了民事追认的若干合理成分,其核心内容是追认的条件与效力起始。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2008年03期 No.63 28-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4K] [下载次数:6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柳砚涛;孙子涵;
行政行为的追认制度以实质法治主义、信赖保护原则等为理论基础,吸收了民事追认的若干合理成分,其核心内容是追认的条件与效力起始。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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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授权根据、制定程序、公布与否、外在形式等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技术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外观;但根据"是否对人有约束力"这一实质意义的判断基准,技术标准作为事实认定构成要件判断的根据,以及行政活动中的重要依据,时行政机关产生了自我拘束作用,对私人产生了外部法律效果。因此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规则的功能几无二致。
2008年03期 No.63 36-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6K] [下载次数:36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0 ] |[阅读次数:0 ] - 宋华琳;
在我国,根据授权根据、制定程序、公布与否、外在形式等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技术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外观;但根据"是否对人有约束力"这一实质意义的判断基准,技术标准作为事实认定构成要件判断的根据,以及行政活动中的重要依据,时行政机关产生了自我拘束作用,对私人产生了外部法律效果。因此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规则的功能几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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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因此,"有奖发票"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有奖发票"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有奖发票"不同于行政奖励,是行政指导行为,税务机关的兑奖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明确其法律性质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重要的。
2008年03期 No.63 43-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5K] [下载次数:4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李燕;
"有奖发票"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因此,"有奖发票"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有奖发票"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有奖发票"不同于行政奖励,是行政指导行为,税务机关的兑奖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明确其法律性质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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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让渡。相反,只有政府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职责,才能保证民营化改革的健康、顺利进行。民营化中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推动民营化健康有序进行、促进竞争、堆护公共利益、实现普遍服务、协调各方利益以及监管等方面。这些责任的实现不仅要转变政府的角色,进行治道变革,而且还要改革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2008年03期 No.63 50-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2K] [下载次数:143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0 ] |[阅读次数:0 ] - 饶常林;常健;
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让渡。相反,只有政府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职责,才能保证民营化改革的健康、顺利进行。民营化中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推动民营化健康有序进行、促进竞争、堆护公共利益、实现普遍服务、协调各方利益以及监管等方面。这些责任的实现不仅要转变政府的角色,进行治道变革,而且还要改革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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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物权变动的模式、登记制度、登记行为的性质等。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契机,协调好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以《物权法》的登记分类为基础,分清不同的登记错误,明确当事人责任和登记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
2008年03期 No.63 56-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1K] [下载次数:8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2 ] |[阅读次数:0 ] - 粱蕾;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物权变动的模式、登记制度、登记行为的性质等。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契机,协调好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以《物权法》的登记分类为基础,分清不同的登记错误,明确当事人责任和登记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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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质而言,先行赔偿程序属于民事交易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程序来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而无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无需司法化。但为了实现先行处理制度的功能,先行处理程序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性,致使先行处理的效率功能难以实现;在某些方面则因过度规范化而缺乏可协商性,因此需要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2008年03期 No.63 63-68+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8K] [下载次数:6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7 ] |[阅读次数:0 ] - 陈国栋;
就本质而言,先行赔偿程序属于民事交易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程序来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而无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无需司法化。但为了实现先行处理制度的功能,先行处理程序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性,致使先行处理的效率功能难以实现;在某些方面则因过度规范化而缺乏可协商性,因此需要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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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13条要求立法者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进行必要性考量,但因其存在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以及许可评价机制被虚置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实施。国家应当在第13条的指导下,经常性的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盘活现有的行政许可评价机制,尽早出台统一的评价机制立法,设置严格的启动时效机制,同时扩大公共参与行政许可的深度和广度,以最大限度地界定许可的设定范围,从而扩大行政许可设定的正当性。
2008年03期 No.63 69-73+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6K] [下载次数:19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0 ] |[阅读次数:0 ] - 李诗林;
《行政许可法》第13条要求立法者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进行必要性考量,但因其存在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以及许可评价机制被虚置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实施。国家应当在第13条的指导下,经常性的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盘活现有的行政许可评价机制,尽早出台统一的评价机制立法,设置严格的启动时效机制,同时扩大公共参与行政许可的深度和广度,以最大限度地界定许可的设定范围,从而扩大行政许可设定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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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世荣;王春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不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成功经验,我国可构建一种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体系,这是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现行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行政立法合作模式,它对于协调目前地方行政立法冲突、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
2008年03期 No.63 74-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2K] [下载次数:11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8 ] |[阅读次数:0 ] - 方世荣;王春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不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成功经验,我国可构建一种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体系,这是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现行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行政立法合作模式,它对于协调目前地方行政立法冲突、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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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对现代法治主义和民主宪政的出现,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当今世界倡导法治的国家纷纷在宪法中对其加以规定。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税收立法权的行使远离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因此在找出其原因的同时,要探索一条通向税收法定主义之路。
2008年03期 No.63 8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8K] [下载次数:12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1 ] |[阅读次数:0 ] - 刘莘;王凌光;
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对现代法治主义和民主宪政的出现,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当今世界倡导法治的国家纷纷在宪法中对其加以规定。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税收立法权的行使远离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因此在找出其原因的同时,要探索一条通向税收法定主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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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州际商务法》和州际商业委员会为肇始,独立规制机构行使准立法权、行政权和准司法权等产业规制权限,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规制机构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和道德等三个方面的成因。独立规制机构的法理要件包括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等两个主要方面。
2008年03期 No.63 92-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0K] [下载次数:5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7 ] |[阅读次数:0 ] - 邢鸿飞;徐金海;
以美国《州际商务法》和州际商业委员会为肇始,独立规制机构行使准立法权、行政权和准司法权等产业规制权限,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规制机构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和道德等三个方面的成因。独立规制机构的法理要件包括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等两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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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充和补充行政行为制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审批制不是放权的成果而是集权的延续和实现层级领导的方式。审批制监督功能的实现取决于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司法保障,但是审批机关难以接受监督。为此,必须按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取消审批制度,即使保留审批制也应通过引入行政公开制度使审批机关接受监督、分担责任。备案制监督虽然不能在备案时制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但可以启动新的监督程序来纠正违法行政。
2008年03期 No.63 100-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1K] [下载次数:6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叶必丰;
需补充和补充行政行为制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审批制不是放权的成果而是集权的延续和实现层级领导的方式。审批制监督功能的实现取决于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司法保障,但是审批机关难以接受监督。为此,必须按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取消审批制度,即使保留审批制也应通过引入行政公开制度使审批机关接受监督、分担责任。备案制监督虽然不能在备案时制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但可以启动新的监督程序来纠正违法行政。
2008年03期 No.63 100-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1K] [下载次数:6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金国坤;
协调各部门间的权限冲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西方国家与大部制改革相配套的是通过提高行政首长的地位,配置总理(首相或总统)的办事机构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行政和谐。新一轮机构改革在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同时,应设立政府办事机构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权限争议的协调。
2008年03期 No.63 108-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9K] [下载次数:99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3 ] |[阅读次数:0 ] - 金国坤;
协调各部门间的权限冲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西方国家与大部制改革相配套的是通过提高行政首长的地位,配置总理(首相或总统)的办事机构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行政和谐。新一轮机构改革在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同时,应设立政府办事机构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权限争议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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