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显辉;
研究行政程序法体例并达成共识,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借鉴西方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的典型体例,以及总结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实践,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体例进行建构,以期对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所裨益。
2010年01期 No.69 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下载次数:87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李训民;
我国司法实务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升等与否之决定,仍停留于内部管理行为及非具体行政行为之阶段;唯从我国之教育之立法管制政策、相关法令规定及对大学自主权之规范结构并无意将此评审行为视为特别权力关系之一部分,而拒绝司法审查。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之落差,不能不谓之为司法缺位。如果理论与实务之落差可以缩减,而消除行政法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但不可能得到行政诉讼法之全部保护之迷思,则我国迈入最高层之法治国境界不远矣。
2010年01期 No.69 8-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下载次数:5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章志远;李明超;
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过程中,当公共利益遭受或面临重大损害时,监管者有权采取临时接管措施来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立法明显滞后,临时接管权的行使隐藏着巨大风险。为了保障临时接管权的正确运用,防止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未来立法应当着重就临时接管的主体、条件、程序、终止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2010年01期 No.69 16-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下载次数:20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8 ] |[阅读次数:2 ] - 黄新波;
行政行为的性质实质性地影响到了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系列过程,是行政审判不可回避的前提问题。行政审判实务中,对于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和重大的分歧,主要有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两种观点。但是,这两种观点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应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一性质的确定对于行政审判具有直接而重大的指导意义。
2010年01期 No.69 24-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下载次数:7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1 ] - 肖泽晟;
公物法可以归入行政组织法、给付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环境法、行政行为法或者公共设施法。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平等对待、利益衡量以及保障利用人合法权益是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基于我国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公物管理法通则》。其内容应当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结合公物管理行为的特点,重点规范公物管理行为。
2010年01期 No.69 30-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K] [下载次数:13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6 ] |[阅读次数:0 ] - 冉富强;
由于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民事错案认定标准混乱、成因复杂、执行回转程序能够补救一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司法最终权威需要确立等原因,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民事审判错案的国家赔偿制度。然而,对于那些司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其公平审判权,不适用或者不能通过民事执行回转制度获得充分救济的受害人所遭受的"非正常诉讼风险"——损失,应当开辟国家救济路径。
2010年01期 No.69 34-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K] [下载次数:5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1 ] - 王静;
本文对我国房屋拆迁的情况以及房屋纠纷的特点进行概括,并从立法和实践全面分析了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包括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严格拆迁程序,完善听证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拆迁补偿制度、强制拆迁制度和被拆迁人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等。
2010年01期 No.69 40-45+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下载次数:42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5 ] |[阅读次数:1 ] - 姚国艳;安子明;
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导致公民死亡,由该死亡公民的继承人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制度设置,使《国家赔偿法》和《继承法》的衔接成为必要,但现实中二者很难衔接。解决这个问题,要弄清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要以基础权利的权利主体作为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这是设定国家赔偿请求人应当考虑的理论基准。
2010年01期 No.69 46-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下载次数:56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汤俪瑾;
不得自证己罪原则在行政调查领域的适用,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从长远来看,不得自证己罪原则的适用,包括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调查领域,是必然的趋势。在行政调查领域,适用不得自证己罪原则,应当考虑行政法本身的特点,与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配合使用。
2010年01期 No.69 53-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下载次数:6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涂四溢;
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
2010年01期 No.69 59-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下载次数:357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6 ] |[阅读次数:0 ] - 曹鎏;
区别于法理学从微观抽象视角研究法律冲突,鉴于行政法视野中法律冲突现象的普遍性和复杂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已经占据了我国法律冲突的绝大多数,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故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证分析得以令我国国内法律冲突之类型"一览无余"。
2010年01期 No.69 68-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下载次数:116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阅读次数:1 ] - 杨彦虎;
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其价值体系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程序制度的法律效果的实现。法律规范的应用要依赖法律原则的指导,行政程序法制价值体系的合理,离不开法律文本中对法律原则的科学设置和意义权衡。不同行政领域中的程序价值体系对法律原则之间的效力位阶的安排不同。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功能未有充分认识,实践中未经考虑行政领域的特性而在法律文本中设置的法律原则之间存在内在冲突,造成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混乱。我国未来行政程序法制的建设必须认真对待法律原则的合理设置和相互协调。
2010年01期 No.69 74-78+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下载次数:9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陈越峰;
在防汛措施中,强制转移权的设定涉及人身自由,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范围内的事项。《浙江省防汛防台防旱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在形式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但是,这一措施的设定具有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平衡性,在实质合法性方面合乎比例原则。因此,需要采用修订法律或法律解释的方式整合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在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在内的行政事务中实现一种经由形式法治的实质法治。
2010年01期 No.69 79-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下载次数:4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 邹焕聪;
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时,我国地方政府机关采取了包括政府补贴在内的政府救市措施和行为。政府补贴等行为实际上属于行政私法行为,政府机关这类行为的正确使用与否涉及到该类行为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行政私法行为最大的特点是结合了行政和民事的双重因素,具有行政法、私法的双重性质。而混合说可以作为重要标准以识别行政私法行为的行政私法性。这种特殊性质的行为与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相邻行为都存在重大区别。
2010年01期 No.69 85-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下载次数:8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朱捷;
推行公众参与对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维护公众利益、加强基层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政府信息收集系统、信息传送系统、智力支持系统、信息交互平台、民间组织培育等基础性工作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建立起和谐有序、持续互动的城区治理模式,是一种有益尝试。
2010年01期 No.69 125-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下载次数:58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4 ] |[阅读次数:0 ] - 易顶强;周园;
自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后,包括海南、重庆、湖南等在内的许多省、直辖市都加大了"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力度。扩权、放权后为了对县级政府的权力行使加以严格监督,很对地方都出台了地方性的行政问责制度。当前中央也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些行政问责制度无疑对规范和监督县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各种问题,比如问责主体单一、客体有限、内容狭窄,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从而致使行政问责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因此,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应针对上述问题,对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加以完善,从而促使县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得以良性行使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010年01期 No.69 132-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K] [下载次数:8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1 ] - 许莲丽;
重庆高考"加分门"事件中,公开违法变更民族身份行为的相关信息自不待言,但公开31名造假考生的名单则必将侵犯考生的隐私权。尽管违法行为的信息是"公共信息",但个人对其中的个人信息依然享有隐私权。在公开违法行为信息的同时也应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区分处理,将其中涉及的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加以隐匿、删除,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开违法行为的信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可以顺应国际潮流,保护个人隐私。
2010年01期 No.69 139-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下载次数:15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1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