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震荣;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因人力、财力及物力不足,以及人员训练不足、缺乏法律专业素养,经常仰赖警察机关之协助。早期台湾地区在行政法上实施所谓的脱警察化,未料近年来却有逐渐回复先前之警察国家化情形。行政机关缺乏强制力也属于立法之问题,法规经常缺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力,由于强制力执行时经常会遭受阻碍,行政机关也习以为常地要求警察机关协助,久而久之形成常态,而不符合职务协助之要求。
2015年02期 No.90 3-15+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5K] [下载次数:5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蔡震荣;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因人力、财力及物力不足,以及人员训练不足、缺乏法律专业素养,经常仰赖警察机关之协助。早期台湾地区在行政法上实施所谓的脱警察化,未料近年来却有逐渐回复先前之警察国家化情形。行政机关缺乏强制力也属于立法之问题,法规经常缺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力,由于强制力执行时经常会遭受阻碍,行政机关也习以为常地要求警察机关协助,久而久之形成常态,而不符合职务协助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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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是基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开展的综合执法的试验,旨在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实践中各地城管职能的无序扩张、上下层级权限不对等、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阻碍城管制度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城管职责,避免盲目扩张,厘清城市管理中的央地关系以及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与其职责匹配的行政协调机制,并通过统一立法,固化城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引导综合执法体制发展。
2015年02期 No.90 16-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3K] [下载次数:44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1 ] |[阅读次数:0 ] - 王敬波;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是基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开展的综合执法的试验,旨在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实践中各地城管职能的无序扩张、上下层级权限不对等、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阻碍城管制度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城管职责,避免盲目扩张,厘清城市管理中的央地关系以及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与其职责匹配的行政协调机制,并通过统一立法,固化城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引导综合执法体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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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狭窄,这既受本国和地区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也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身的设计密切相关。我们应当抛弃形式法治主义的束缚,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实考虑,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目前阶段建议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部分领域展开。行政执法和解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依职权开展调查,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或非经重大支出不能查明时,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经双方让步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属于隶属性行政契约,具有可诉性。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隐藏着一些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以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2015年02期 No.90 23-33+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9K] [下载次数:22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9 ] |[阅读次数:0 ] - 张红;
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狭窄,这既受本国和地区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也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身的设计密切相关。我们应当抛弃形式法治主义的束缚,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实考虑,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目前阶段建议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部分领域展开。行政执法和解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依职权开展调查,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或非经重大支出不能查明时,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经双方让步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属于隶属性行政契约,具有可诉性。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隐藏着一些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以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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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晋藩;
中国古代的职官考课,从战国起迄至清朝,虽代有兴革,但一直沿行不衰,是一种常态化的职官管理制度。从先秦的《上计律》起,到清朝的六法考吏,考课之法一脉相承,成为中国古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02期 No.90 34-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4K] [下载次数:10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 张晋藩;
中国古代的职官考课,从战国起迄至清朝,虽代有兴革,但一直沿行不衰,是一种常态化的职官管理制度。从先秦的《上计律》起,到清朝的六法考吏,考课之法一脉相承,成为中国古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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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审判业绩如何?可以通过实证分析找到答案。历史数据表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存续15年期间,绝大部分的行政案件是通过诉愿途径解决的,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与北洋政府相比,国民政府行政审判当中再审的运用是正常的,且再审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均是进步的;在受理权限方面进一步明确,受理期限则进一步延长,体现行政审判价值的公正性;对行政案件处理的管理,注重法治主义,努力实现审判公正。
2015年02期 No.90 39-52+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2K] [下载次数:34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谢冬慧;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审判业绩如何?可以通过实证分析找到答案。历史数据表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存续15年期间,绝大部分的行政案件是通过诉愿途径解决的,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与北洋政府相比,国民政府行政审判当中再审的运用是正常的,且再审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均是进步的;在受理权限方面进一步明确,受理期限则进一步延长,体现行政审判价值的公正性;对行政案件处理的管理,注重法治主义,努力实现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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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由民主政治、法治政府、司法公正、社会治理等4个一级指标组成,各指标的相对权重和组合权重由层次分析方法确定。5 877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度上海法治建设综合指数为3.8350,处于较高层次;受访者对民主政治的满意度评价最高,司法公正评价次之,社会治理排名第三;受访者对法治建设的评价总体存在明显的差异格局;从回归分析来看,女性、在沪居住时间越长、行政级别越高的群体对上海法治建设满意度水平越高。根据研究结果,上海市的法治建设需要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法治机制、城市治理法治保障的路径选择、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差序格局三方面加以完善。
2015年02期 No.90 53-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1K] [下载次数:10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0 ] - 姚颉靖;彭辉;
上海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由民主政治、法治政府、司法公正、社会治理等4个一级指标组成,各指标的相对权重和组合权重由层次分析方法确定。5 877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度上海法治建设综合指数为3.8350,处于较高层次;受访者对民主政治的满意度评价最高,司法公正评价次之,社会治理排名第三;受访者对法治建设的评价总体存在明显的差异格局;从回归分析来看,女性、在沪居住时间越长、行政级别越高的群体对上海法治建设满意度水平越高。根据研究结果,上海市的法治建设需要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法治机制、城市治理法治保障的路径选择、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差序格局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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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行政时代,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在公共领域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其特点是"合作化",即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合作治理中采取更加契约化的方式,进而导致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元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其诉讼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深刻的挑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未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重新界定行政诉讼的独特本质和类型适应性,以便完成行政诉讼新类型的调整与拓展。
2015年02期 No.90 63-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下载次数:16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0 ] - 龙凤钊;
在合作行政时代,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在公共领域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其特点是"合作化",即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合作治理中采取更加契约化的方式,进而导致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元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其诉讼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深刻的挑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未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重新界定行政诉讼的独特本质和类型适应性,以便完成行政诉讼新类型的调整与拓展。
2015年02期 No.90 63-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下载次数:16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0 ] - 张静;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虽被怠用,但独具价值,既体现对公权的态度,又体现对诉请的回应;既否定不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又解决悬而未决的权利状态;既最大限度救济受损利益,又使纠纷得以实质解决。"基本因素、比对因素及参考因素"等正相关因素运用不当将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在考量是否使用变更判决时,应结合诸因素的组合形式及作用的先后顺序加以判断,且应遵循"尊重起点罚——推算基准罚——得出结果罚——确定变更罚"的实现路径。
2015年02期 No.90 71-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4K] [下载次数:16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0 ] - 张静;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虽被怠用,但独具价值,既体现对公权的态度,又体现对诉请的回应;既否定不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又解决悬而未决的权利状态;既最大限度救济受损利益,又使纠纷得以实质解决。"基本因素、比对因素及参考因素"等正相关因素运用不当将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在考量是否使用变更判决时,应结合诸因素的组合形式及作用的先后顺序加以判断,且应遵循"尊重起点罚——推算基准罚——得出结果罚——确定变更罚"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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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文峰;
依循我国法院常用的因果关系理论,程健案判决书采用了直接因果关系标准。实际上,因果关系理论是丰富的。本质上,归责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法规判断的范畴。因此,探寻法规范的目的是归责案件司法审查中必经的步骤。借鉴行政法学中的保护规范理论来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是否具有个人利益保护目的较为困难。如果从新近的主观公权利标准、我国司法实际及国外的标准来看,认定其可以保护个人利益并非不可能。然而,当我们参酌优先适用原则和虑及该条款缺失法律后果规定时,就可知该条款适用于本案是不可取的。
2015年02期 No.90 79-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5K] [下载次数:58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袁文峰;
依循我国法院常用的因果关系理论,程健案判决书采用了直接因果关系标准。实际上,因果关系理论是丰富的。本质上,归责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法规判断的范畴。因此,探寻法规范的目的是归责案件司法审查中必经的步骤。借鉴行政法学中的保护规范理论来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是否具有个人利益保护目的较为困难。如果从新近的主观公权利标准、我国司法实际及国外的标准来看,认定其可以保护个人利益并非不可能。然而,当我们参酌优先适用原则和虑及该条款缺失法律后果规定时,就可知该条款适用于本案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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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行政自制规范",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日益发展,已引起了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关注。然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作为具有"法源"和"对象"双重属性的行政裁量基准,人民法院能否对其作为"审查对象"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难题。从行政审判实践出发,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和探讨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问题,并以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模式构建为视野,从行政裁量基准的审查原则、程度和层次要素等方面,提出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模式的具体设想和建议,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从审判实践方面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2015年02期 No.90 93-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1K] [下载次数:14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0 ] - 熊鹰;李桂红;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行政自制规范",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日益发展,已引起了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关注。然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作为具有"法源"和"对象"双重属性的行政裁量基准,人民法院能否对其作为"审查对象"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难题。从行政审判实践出发,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和探讨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问题,并以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模式构建为视野,从行政裁量基准的审查原则、程度和层次要素等方面,提出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模式的具体设想和建议,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从审判实践方面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2015年02期 No.90 93-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1K] [下载次数:14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0 ] - 高春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肇始于各地实践,并得到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经对浙江各地发布的66个规范文本的分析,发现普遍将"促进依法行政"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共同选择,但基本制度设计与价值定位相去甚远。相对于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参与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价值在于为争议的协调、和解提供沟通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建议从出庭首长、出庭案件、出庭要求三方面予以系统建构。
2015年02期 No.90 101-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7K] [下载次数:15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8 ] |[阅读次数:0 ] - 高春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肇始于各地实践,并得到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经对浙江各地发布的66个规范文本的分析,发现普遍将"促进依法行政"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共同选择,但基本制度设计与价值定位相去甚远。相对于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参与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价值在于为争议的协调、和解提供沟通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建议从出庭首长、出庭案件、出庭要求三方面予以系统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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