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佑勇;周乐军;
虽然通过行政机关的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产生一定的"实效",同时根据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产生一种应受其拘束的普遍性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性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性的效力。基于这种效力的相对性考量,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该始终坚持以实现普遍规制与个案正义间的平衡为准则,既不应该机械适用,也不应该无故不予遵从。当行政执法机关面对纷杂的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体系,应优先选择适用裁量基准而非法律规范,且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低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当裁量基准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针对个案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范的"从新从轻"等适用规则。
2018年02期 No.108 3-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下载次数:148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6 ] |[阅读次数:0 ] - 肖泽晟;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性质随公共资源类型和用途等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燃气特许经营权就是一种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是为保障特许经营者能够履行行政法义务而赋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这种财产价值体现为特许经营者有权获得合理回报。该权利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必须首先由行政许可机关提供救济。特许经营者除了提供连续而普遍的服务、不损害公共利益外,还要承担缴纳履约保证金、损害补偿或恢复原状、不擅自转让股权和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缴纳特许费、公开经营成本和收入支出信息、忍受不确定的行政管制、接受严密的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等义务。另一方面,为保障特许经营者的特许利益,行政机关应依法明确裁量基准,在更新或延续阶段赋予特许经营者相对优先权,建立协议的第三方审查机制,建立促进特许经营者合理盈利、保护其合理期待和免遭第三人侵害的机制,建立因行政管制导致特别损害的补偿机制。
2018年02期 No.108 14-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20K] [下载次数:23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5 ] |[阅读次数:0 ] - 宋华琳;
政府数据开放是行政主体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有助于保障公众权利,改进公共服务,推动发展与创新。未来应加快统一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进程。应进一步拓宽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健全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程序机制,界定政府数据开放的标准。应建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确保数据的定期更新,建构简化、用户友好型的政府数据开放系统,提高数据治理水平。
2018年02期 No.108 35-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K] [下载次数:40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17 ] |[阅读次数:0 ] - 刘莘;陈悦;
国家与公务员间的行政职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基于行政委托行为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我国的公权力委托理论通常认为,行政委托的被委托主体不可以是个人。然而,近些年无论立法还是实践对于这一理论早已有所突破,如辅警等行政编制外人员与行政机关间,同样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基于此,本文认为行政委托理论的内涵应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而适当地扩展,其核心在于被委托主体范围对个人的吸纳。
2018年02期 No.108 47-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6K] [下载次数:177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0 ] |[阅读次数:1 ] - 李大勇;
行政强制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向第三人权益进行扩张的可能。基于保护规范理论,第三人对于行政强制具有容忍义务和相应的程序权利、救济权利。我国《行政强制法》对第三人条款规定较混乱,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思路。行政强制第三人与相对人的权益存在一致、冲突、独立三种类型。为保护第三人权益,行政强制在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并引入程序参与、扩大审查义务、声明异议、参与分配等制度。
2018年02期 No.108 59-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125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0 ] - 陈国栋;
应当以公民对城市空间的公法权利而不是私法上相邻权作为分析、解决城市规划许可所引发的城市空间利益争端的起点。该权利源于《宪法》上的城市土地国有制,核心是公民对城市空间的公平分享权,即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而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基本需要型公平分享权与超越基本需要通过公平竞争程序分享国有自然资源的发展型公平分享权。我国当前城市空间分配法制仅仅保障前者而不保障后者。要彻底解决城市空间利益纠纷,需要以发展型公平分享权而不是基本需要型城市空间使用权为基准完善行政规划许可听证程序,从而保障和落实公民参与城市空间利用规则形成过程、形成空间分配决定的权利。
2018年02期 No.108 70-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下载次数:103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4 ] |[阅读次数:0 ]
- 刘行;
最高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形式上提出了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可诉性的新标准,但该标准并未改变行政行为成熟性的可诉性规则,秉持的仍然是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只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才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实践样态,需要结合个案把握该指导案例的适用标准,特别是该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中的"且"字只具有强调意味,不能被其字面逻辑所迷惑,如此才能准确发挥该案例的指导价值。而且,第69号指导案例的实践意义远不仅仅在于明晰行政行为成熟性和可诉性的标准,更深远的价值在于引发诉讼类型化的进一步思考。
2018年02期 No.108 81-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下载次数:30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9 ] |[阅读次数:0 ] - 王春业;
《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范围,有助于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判断和纠正。而作为我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首例,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为运用和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应条款提供了很好的佐证,也同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识别的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程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等问题。应当充分运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方式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
2018年02期 No.108 90-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下载次数:29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4 ] |[阅读次数:0 ] - 杨寅;李晓;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实施已逾两年。根据各地法院的立案数量及实践,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规范立案程序、提高立案率、保护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规定不协调,审查范围与强度不明使制度施行缺乏统一标准,管辖不明增加了起诉难度,"案多人少"导致法院不堪重负,配套制度缺失等也制约了其效能的发挥。对此,须从完善立案程序和配套制度入手加以解决。
2018年02期 No.108 103-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6K] [下载次数:14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8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