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尽管民法与行政法分别属于私法与公法,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不同,但行政主体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却难以避免,而且在当代各国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承认,行政法是民法的法源,而且在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中,对于内部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行政审批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审批主体的"身份"以甄别其为"物主审批"还是"行政审批",因为从国家到各级政府,都可能是民法上的所有权人或者被授权人,为民法上的"特别法人",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另外,要区分其审批是对于"基础合同"的审批还是"履行行为"的审批,本文认为应该是后者。另外,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仅仅产生民法上的后果,如指定或者担任监护人、婚姻登记、物权登记等,但其行为究竟是民法上的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要从行为的目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及承担责任的性质来区分。当然,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或者权利冲突时,应独立救济,但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相互协调——不能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权利建立在违反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反之亦然。
2019年05期 No.117 3-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37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4 ] |[阅读次数:0 ] 常鹏翱;涉及物权的行政行为为数不少,形态众多,从物权法角度对它们予以通盘梳理,对它们的功能加以分类,能更全面理解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有明确物权内容的功能,能具体化物权的支配利益,能补足物权的处分权能,能形成物上之债;还有限制物权特性的功能,能限制物权的处分权能,能限制物权的支配利益,能限制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还有影响物权变动的功能,能在原因事实和公示机制两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19年05期 No.117 20-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下载次数:16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