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昌元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k] [下载次数:10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罗豪才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k] [下载次数:1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曹康泰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k] [下载次数:1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应松年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k] [下载次数:57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石磊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k] [下载次数:46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吉雅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k] [下载次数:3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姜明安
行政程序作为现代法治的控权机制,是对传统法治控权机制的超越它可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既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有利于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管理、参与行政行为的积极性,避免传统法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限性;有利于改进政府内部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事前、事中纠错,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k] [下载次数:25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5 ] |[阅读次数:0 ] - 宋炉安
法律的发现主要指法官用来发现解决个案纠纷的法律规则而使用的法律方法。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律发现进行研究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发现的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传统的成文法观念下,实际上存在着广泛的法官具有创造性的发现法律的活动。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律发现实践的价值分析,又可发现,法律的发现实践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空缺,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到底应该是什么,而且维护了行政的活力。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在正视法律发现的正当性的基础上,从多方面改革现行司法制度,促进法律发现的发展。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k] [下载次数:4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赵颖
行政应急性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末被一些学者明确提出,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非典”又让人们重新讨论起这个话题。但无论是“非典”时期的应急实践,还是现代公共应急制度和法治的发展趋势,抑或行政法基本原则本身的特征和功能,都说明行政应急性原则不应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完善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用合法性去整合现实正当性,用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来指导和规范行政紧急权力。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k] [下载次数:16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5 ] |[阅读次数:0 ] - 黄永忠
《行政复议法》的诸多立法缺陷已在实践中严重阻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在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和机构设置直至人员配备、行政复议的终止和中止规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重组和完善。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k] [下载次数:9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3 ] |[阅读次数:0 ] - 张治宇
行政判决有三种形态第一种表现为正式的法源,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规范,称之为“行政判例法”;第二种虽非正式的法源,却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在现实中发挥着和法律规范相同的作用,可称之为“行政判例”;第三种行政判决,既非正式的法源也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可称之为“行政案例”。中国需要建构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这种建构应该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以行政判例模式为蓝本,走一条介于行政案例和行政判例法之间的中间路线。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k] [下载次数:7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阅读次数:0 ] - 章志远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关系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不仅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各国对此存在较大差别,并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但设置标准的明确、设置目标的正当、司法与行政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保障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k] [下载次数:26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8 ] |[阅读次数:0 ] - 周公法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存在,也说明行政诉讼与和解制度并非是绝然排斥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成立有其正当性基础,实践中事实存在的“和解”应予承认并进行规范。行政诉讼和解的主体必须包含原、被告,和解须在判决确定前进行,并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当事人就和解事项应具有处分权,和解协议应不违法。有效成立的诉讼和解具有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k] [下载次数:13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3 ] |[阅读次数:0 ] - 王麟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制度虽然试图充分体现程序的重要性,努力凸显维护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取向,但在理论上存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嫌疑,在实践中立法效果并不理想。应当根据程序法律规范的特点,以及不同的程序规则在行政行为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分别程序违法的不同类型,相应规定撤销、补正、确认违法、维持等判决方式,确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后果。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 [下载次数:69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阅读次数:0 ] - 张红
因“主权豁免”原则的影响和基于财政负担等方面的考虑,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刑事赔偿立法与实践相对保守落后。在立法上刑事赔偿范围狭窄;获得刑事赔偿的法定条件非常严格;赔偿请求人须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受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受到很多限制。在实践中,受害人获得刑事赔偿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目前,美国刑事赔偿立法已经引起了许多州的重视,但刑事赔偿立法的完善仍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k] [下载次数:5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5 ] |[阅读次数:0 ] - 杨小君,黄全
机动车牌照授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是对车辆牌照取得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机动车牌照不允许拍卖。但是当机动车牌照构成“有限公共资源”时,《行政许可法》第53条第1项即成为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而“有限公共资源”的判断标准,是“公共性”与“供需比例关系失衡”。因此当公共交通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机动车牌照是合法的。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k] [下载次数:122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3 ] |[阅读次数:0 ] - 唐明良,李鸿兰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非权力行为,这一定论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日本法学从德国继受而来的分析法学传统。但通过社会实证分析,就会发现“事实上的强制力”和“给予好处”等保障机制使行政指导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带有权力色彩,这也正是各国特别是日本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的认识论基础。“非权力行为”的定性与高强度法律控制之间出现的悖论导源于两种方法论基础的冲突。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k] [下载次数:6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3 ] |[阅读次数:0 ] - 崔巍,邱伟
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地名权的本质属性是人身权。地名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会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而转化得来的利益应是一个派生权,其原生权仍属人身权。因此大楼更名权的诉讼,是具有人身权内容的行政诉讼。地名权属准共有的范畴,为所有权人共有,应适用所有权共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k] [下载次数:3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k] [下载次数:2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肖凤城
回顾我国及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除了行政法学者的努力推动外,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法的诞生还需要具备更多、更深厚的法治条件。其中行政权力的制约化、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和权利要求的细节化是行政程序法诞生需要基本具备的三个前提。这三个前提与行政程序法是互动的。前者的逐步成熟有利于推进后者的制定,而后者的制定也有利于推进前者的逐步成熟。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k] [下载次数:5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 汪全胜
“上位法”、“下位法”是根据位阶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区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强调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实施性规定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下位法。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k] [下载次数:17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4 ] |[阅读次数:0 ] -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k] [下载次数: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奚晓明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k] [下载次数:1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k] [下载次数:1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张红2005年04期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k] [下载次数:7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0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