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创新与完善

  •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

    应松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征途中的第一个起点,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第一块里程碑。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大大推进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解决了许多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大体上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2015年04期 No.92 3-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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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制度创新

    姜明安;

    新《行政诉讼法》相对于原《行政诉讼法》有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最重要的有下述八项:立案审查制改登记制,让当事人起诉难变起诉易;案件可跨行政区域管辖,让地方干预易变干预难;扩大受案范围,让行政解纷法治渠道窄变法治渠道宽;放宽当事人资格限制,让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机会少变参与机会多;增加复议机关被告责任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让"告官见官难"变"告官见官易";改进诉讼程序,让起诉时限短、诉讼耗时长变起诉时限延长、诉讼耗时减少;扩大司法审查强度,增加裁判形式,让行政诉讼救济手段更多、监督力度更大;增加行政裁判的执行方式,让行政审判更有权威、更有公信力。

    2015年04期 No.92 12-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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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

    童卫东;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诉讼法》修改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审判体制机制,完善了判决形式和执行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2015年04期 No.92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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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健康规制

  • 通过规制实现健康保护——范围、方法和程序概览

    英格沃·埃布森;喻文光;

    风险规制法的目标和方法在于具体危险的防御和预防(可能的)风险。对于科技工艺和技术生产的物质或生物来说,除了惩罚禁止措施外,需要建构一套传统风险预防的前置制度,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来对科技后果进行评估,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风险规制的行政法方法包括传统的行政调控方式和信息规制方法、激励型规制手段等非禁令手段的方法。通过智慧的规制方法既可实现意欲达到的规制目标,同时也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减少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

    2015年04期 No.92 33-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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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食品法中健康保护的机构、方法和程序

    弗瑞德海姆·胡芬;喻文光;

    德国现代食品法的重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理想模型,主要有预防原则、成熟的消费者理想模型、透明原则、可追溯性原则和分级责任,其对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食品行政管理领域,欧盟层面的立法和司法主要由欧盟主导,但食品监督和管理责任由成员国承担。德国同样采用立法权限集中、行政管理权限分散的模式。在实行许可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德国食品法还规定了广泛的风险预防措施、对消费者的多种保护方法,及其"黑名单"、食品行业自我监督和质量保证和大个体商业企业监督等制度。此外,《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基本法》规定了在食品法领域针对国家措施的法律救济途径。

    2015年04期 No.92 42-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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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环境媒介保护的健康保护——空气和水污染防治

    乌特·萨科瑟夫琪;喻文光;

    德国环境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德国联邦法律、各州法律、欧盟法和国际条约。德国环境法有预防、污染者付费、合作、可持续发展和一体化五个核心原则。在对空气和水污染的规制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许可和指令方法外,还经常使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和战略环境评估、环境信息和经济方法。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被写进了德国《宪法》后,联邦宪法法院判例又赋予了公民针对个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启动宪法保护程序的权利。污染防治方面的核心法律是《联邦污染防治法》,其核心要素是在许可等方面的程序规定。德国将欧盟的《水资源框架指令》转化为《水资源法》在国内实施,该法的核心原则是任何水域利用行为都必须申请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者同意。

    2015年04期 No.92 48-54+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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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

    刘莘;覃慧;

    当前卫生法体系研究的进路多从体系内容建构的角度出发,论述卫生法体系中所包括的基本内容,但由于卫生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对卫生法的内涵与外延未有一致的认识,因而妨碍了卫生法的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所以研究卫生法理论体系的建构,应当首先缕清其前提。大量的卫生立法与卫生法制活动为研究卫生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是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础;卫生法学的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发展为推动卫生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强大的助力,是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的支撑;卫生法作为对社会变迁的回应装置,具有社会生长的属性,以对健康权的关切为核心的人文关怀作为卫生法的精神内核,也是构建卫生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作为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前提应该围绕着健康权核心来定义卫生法。

    2015年04期 No.92 55-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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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

    王万华;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单行立法仅规范部分执法活动,调研表明,行政执法实践存在大量问题,与执法程序立法的总则性规范缺失和不完善有直接关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执法程序立法的要求,首先需要调整立法思路,由单行"零售立法"转向制定综合性统一立法,具体方案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制定条例,要回应行政执法实践面临的双重问题:一方面是执法权违法行使与执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和执法公平;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作为与慢作为,行政执法效能不足,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权利与提升行政效能是立法要实现的双重目的。保障公民权利要解决执法乱作为问题,主要机制包括确立行政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制度等;提升行政效能要解决执法不作为与慢作为问题,主要机制包括理顺执法机关纵向横向关系,简化申请处理程序,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等。

    2015年04期 No.92 68-83+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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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稳的转型及转型安排

    杨伟东;

    经历十年纠纷矛盾多发期,我们开始探索新的处理矛盾机制。由政治维稳向法治维稳转型,是当前重要的政策选择。法治维稳在允许纠纷矛盾存在的前提下,致力于用规则预防和化解纠纷矛盾,做到维权与维稳并重。不过,要顺利实现转型,既要在实质上建立事先的预防纠纷发生的机制和事后的有效处理机制,也要做好转型期的安排,为管理者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恰当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和建立救助制度。

    2015年04期 No.92 84-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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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行政审批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王建新;

    公安行政审批改革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合法性缺失、认识误区、程序不规范、审批和监管关系未理顺,以及缺乏科学评价等问题。未来的公安行政审批改革要以法治理念为引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走行政审批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道路,在公安机关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同时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2015年04期 No.92 95-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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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伪实证主义——试析福斯特霍夫公法学方法论

    张冬阳;

    德国行政法学家福斯特霍夫将宪法解释为纯技术性的法治体系,从而抽空宪法价值内涵;从社会实证角度研究行政法,赋予当代行政生存照顾职能,但过于强调行政的价值实现和自主构建,造成行政法脱离宪法监督,破坏了整体法治。总结福斯特霍夫的公法学方法论有益于加强对法治国、社会国背景下公法学研究方法的认识。

    2015年04期 No.92 103-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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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比较研究

  • 法院如何审查土地开发者负担政策——基于美国法的判例梳理

    卢超;

    伴随着都市化进程的加速,为了满足日益加重的公共建设任务,美国法中的开发者负担制度,作为将公共建设任务转移至私人开发主体的规制政策模式于20世纪中后期在地方各州层面开始大量出现。各州法院针对开发者负担制度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形式化审查标准,亦即"合理关系"标准、"特定且唯一原因"标准以及"理性关联"标准,这些司法审查标准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形成了司法审查的地方主义特色。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根本关联"与"大致合比例"的司法审查标准,非但没有就此统一地方层面殊异的审查标准,反而使得开发者负担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更加复杂化。20世纪90年代各州大规模的影响费立法,吸收了各州法院司法审查的特殊标准,体现了司法过程对规制政策的影响;同时,影响费立法中咨询委员会等程序装置,也鲜明反映了现代规制国家的制度特征。

    2015年04期 No.92 114-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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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与实践

    何源;

    行政形式选择自由是德国法中一个古老的问题。相关学说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国库行政"和"行政私法"阶段,现今又受到"新行政法学"的影响。各派学说交锋的核心始终集中于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存在的前提以及应受到何种限制两大问题。目前,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已被德国学界普遍认同,且将合宪性作为其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而在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和行政者均享有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当行政者选择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时,除适用私法外,还需受到公法之补充适用。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学说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2015年04期 No.92 125-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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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行政组织法与行政复议法的新发展——东亚行政法学会第十一届国际学术大会综述

    王凌光;宋尧玺;

    <正>2014年11月9至10日,东亚行政法学会第十一届国际学术大会在广州市举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会长马怀德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台湾行政法学会理事长刘宗德教授、韩国行政法学会理事长朴正勋教授等来自东亚各国(地区)的行政法专家、学者共160余人参加了大会。会议设置了"行政组织法制的完善"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两个主题,来自东亚各国(地区)的八位学者作了主题报告,数十位专家学者参与了自由讨论。

    2015年04期 No.92 137-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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