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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人民群众看得清、听得懂、读得透的语言文字,《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推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策划,致力于全面宣传、系统解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篇章的深刻内涵。首推的十篇笔谈文章的十位作者主要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湖南大学等著名高校。他们充分发挥各自研究所长,或在思想体系上纲举目张,或在具体问题上鞭辟入里,力求紧扣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篇章内容,用简洁朴实易懂的笔谈语调写出时代问题、写出观点格局、写出思想方略。
2023年02期 No.138 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6K] [下载次数: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正>为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人民群众看得清、听得懂、读得透的语言文字,《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推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策划,致力于全面宣传、系统解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篇章的深刻内涵。首推的十篇笔谈文章的十位作者主要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湖南大学等著名高校。他们充分发挥各自研究所长,或在思想体系上纲举目张,或在具体问题上鞭辟入里,力求紧扣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篇章内容,用简洁朴实易懂的笔谈语调写出时代问题、写出观点格局、写出思想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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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来论述法治建设,首次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提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唯一提及公益诉讼这项具体司法制度,即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次设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公益诉讼制度真正通过司法实践发挥重要作用,始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且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1日,新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023年02期 No.138 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4K] [下载次数:16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张雪樵;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来论述法治建设,首次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提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唯一提及公益诉讼这项具体司法制度,即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次设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公益诉讼制度真正通过司法实践发挥重要作用,始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且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1日,新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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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区域协调发展已成为新时代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治理的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结十年来的伟大成就时指出,我们“制定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区域重大战略”;在描绘未来前景时强调要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相结合。那么,这一原则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基本内涵和任务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一、我国区域治理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维护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023年02期 No.138 7-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8K] [下载次数:10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叶必丰;
<正>区域协调发展已成为新时代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治理的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结十年来的伟大成就时指出,我们“制定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区域重大战略”;在描绘未来前景时强调要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相结合。那么,这一原则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基本内涵和任务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一、我国区域治理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维护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023年02期 No.138 7-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8K] [下载次数:10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湛中乐;
<正>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了我国过去十年依法治国取得的重要成就,也为未来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擘画了蓝图。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1)。学界对行政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到,
2023年02期 No.138 1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7K] [下载次数:114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湛中乐;
<正>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了我国过去十年依法治国取得的重要成就,也为未来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擘画了蓝图。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1)。学界对行政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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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建设法治政府,一方面离不开政府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外在保障机制作用。行政诉讼是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稳压阀、体温计、晴雨表。党的十八大以来,
2023年02期 No.138 18-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5K] [下载次数:9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黄永维;
<正>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建设法治政府,一方面离不开政府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外在保障机制作用。行政诉讼是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稳压阀、体温计、晴雨表。党的十八大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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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双碳”工作的指示精神自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1)这一“双碳”目标以来,我国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与行动来积极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形成了以中共中央、
2023年02期 No.138 20-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0K] [下载次数:12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0 ] - 杨解君;
<正>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双碳”工作的指示精神自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1)这一“双碳”目标以来,我国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与行动来积极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形成了以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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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宏;
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法益目标,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行监督权,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同行监督权,对同行监督适度宽容鼓励。但经营者在行使同行监督权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遵循“目的正当、立场中立公允、事实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在构造同行监督法律规范时,应当从同行监督关系、同行监督行为、同行监督后果等内容入手,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联和应用关联。同行监督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企业名誉权。在区分及认定同行监督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过错角度出发,并基于消费者视角从整体作出判断。
2023年02期 No.138 104-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5K] [下载次数:5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高志宏;
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法益目标,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行监督权,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同行监督权,对同行监督适度宽容鼓励。但经营者在行使同行监督权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遵循“目的正当、立场中立公允、事实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在构造同行监督法律规范时,应当从同行监督关系、同行监督行为、同行监督后果等内容入手,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联和应用关联。同行监督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企业名誉权。在区分及认定同行监督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过错角度出发,并基于消费者视角从整体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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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理论的元问题,“法源”理论主要存在制定法主义、司法主义两种理论立场,其在公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规章的“法源”地位问题。从制度变迁的历史维度来看,规章的“法源”地位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在“放(权)限(权)”之间进行不断地调整。从理论推演的逻辑维度来看,不同的理论立场具有不同的理论推演过程。在制定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律形式决定。在司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属性决定。从司法实践的实证维度来看,为维护公法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应当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有效”的判断标准,并区分执行性的规章与创制性的规章。对于执行性的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决断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基于此,建议修改《立法法》,明确赋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创制性立法权限,对于实验性、临时性、技术性等事项,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创制性立法。相应地,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决断意义的司法审查权限,允许人民法院对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作出否定性的裁判或处理建议。
2023年02期 No.138 119-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1K] [下载次数:12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门中敬;李瑾;
作为法学理论的元问题,“法源”理论主要存在制定法主义、司法主义两种理论立场,其在公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规章的“法源”地位问题。从制度变迁的历史维度来看,规章的“法源”地位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在“放(权)限(权)”之间进行不断地调整。从理论推演的逻辑维度来看,不同的理论立场具有不同的理论推演过程。在制定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律形式决定。在司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属性决定。从司法实践的实证维度来看,为维护公法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应当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有效”的判断标准,并区分执行性的规章与创制性的规章。对于执行性的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决断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基于此,建议修改《立法法》,明确赋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创制性立法权限,对于实验性、临时性、技术性等事项,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创制性立法。相应地,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决断意义的司法审查权限,允许人民法院对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作出否定性的裁判或处理建议。
2023年02期 No.138 119-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1K] [下载次数:12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刘怡达;
监察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成员”,不仅细化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而且丰富了法律体系的构成,更彰显了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但监察法规也对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效应,表现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更趋复杂,效力位阶的安排更具难度,现有立法的清理更需全面,以及党规国法的衔接更加紧迫。为了使法律体系维持稳定的结构,有必要明确监察法规在其中的定位,既包括在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上,厘清监察法规与其他类型国家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应立足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现实制度安排,在法律体系的外部关联上,实现监察法规与纪检领域党内法规的区分及衔接。
2023年02期 No.138 133-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3K] [下载次数:19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刘怡达;
监察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成员”,不仅细化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而且丰富了法律体系的构成,更彰显了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但监察法规也对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效应,表现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更趋复杂,效力位阶的安排更具难度,现有立法的清理更需全面,以及党规国法的衔接更加紧迫。为了使法律体系维持稳定的结构,有必要明确监察法规在其中的定位,既包括在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上,厘清监察法规与其他类型国家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应立足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现实制度安排,在法律体系的外部关联上,实现监察法规与纪检领域党内法规的区分及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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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可税性问题的实质是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更迭与税收法律制度赓续之间的再平衡。为实现虚拟财产课税的理论支撑与制度安排,应回归到虚拟财产的核心属性层面也即财产属性进行讨论,摆脱虚拟财产物权抑或债权的立场预设,在实用主义的场域中明确虚拟财产的范畴与类型,进而实现从课税事实发现到税法规范适用的跳跃。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确认税务行政介入的具体路径,提炼虚拟财产的不同类别与具体样态,以此达成税法与其他部门法虚拟财产概念或者类型的共享,避免不同规范间规则的互相抵牾,并据此为虚拟财产课税的税收征管提供路径参考,使具有经济价值与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被识别、承认、保护并纳入税务行政秩序之中,进而克服民法中虚拟财产概念在功能与效用上的局限性,实现虚拟财产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序对接。
2023年02期 No.138 145-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下载次数:13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吕铖钢;
虚拟财产可税性问题的实质是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更迭与税收法律制度赓续之间的再平衡。为实现虚拟财产课税的理论支撑与制度安排,应回归到虚拟财产的核心属性层面也即财产属性进行讨论,摆脱虚拟财产物权抑或债权的立场预设,在实用主义的场域中明确虚拟财产的范畴与类型,进而实现从课税事实发现到税法规范适用的跳跃。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确认税务行政介入的具体路径,提炼虚拟财产的不同类别与具体样态,以此达成税法与其他部门法虚拟财产概念或者类型的共享,避免不同规范间规则的互相抵牾,并据此为虚拟财产课税的税收征管提供路径参考,使具有经济价值与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被识别、承认、保护并纳入税务行政秩序之中,进而克服民法中虚拟财产概念在功能与效用上的局限性,实现虚拟财产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序对接。
2023年02期 No.138 145-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下载次数:13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