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成波;
“党的领导”入法是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衍生出来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行政法总则中写入“党的领导”规范具有必要性,这是由行政法总则需要体现中国制度特色、落实宪法基本原则以及整合现有政制安排所决定的。行政法总则要对“党的领导”进行科学定位,尤其是在新时代党政融合大背景下要对“党的领导”规范进行准确表达:一方面表现为“在行政之先”的领导作用,具体包括党对行政方向的领导、对行政决策的领导和对行政人员的领导;另一个方面包括“在行政之侧”的保证作用,具体包括党对行政独立性的保证、对行政合法性和对行政效率性的保证。对于“党的领导”规范的展开,行政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既要关照当下的状况,又要为发展预留空间,从而实现党和政之间持续的良性互动。
2024年02期 No.144 95-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7K] [下载次数:8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梁君瑜;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2024年02期 No.144 109-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2K] [下载次数:17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8 ] - 方涧;
囿于立法缺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生效时点存在“批复说”“公告说”“补偿说”三种不同的理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经历了从“分级限额实施征收体制”到“分级多阶段实施征收体制”的演变。随着预征补协议制度的引入,传统“征收批复权”的功能趋于弱化,而“征收公告”的价值却被重塑。在司法裁判中,多数法院坚持“批复说”,并形成了“批复视为生效—被征收人丧失物权—与被诉行为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逻辑,但难以实质性解决争议。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将征收公告及其先行行为共同视为征收决定的构成部分,即“征收决定=征收先行行为+征收公告”,并以征收公告的发布作为征收决定生效的标志,同时实现物权的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在多阶段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内进行合理解释,又能落实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要求,还能有效衔接民法物权变动的规范体系,满足“先补偿后征收”的制度理念。
2024年02期 No.144 121-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5K] [下载次数:6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3 ] - 郭如愿;
在互联网情境中,个人不仅彻底失去“空间”与“活动”的天然屏障,还以直观的信息形式裸露于数字情境。虚拟数字情境打破隐私、个人信息及信息三者之间相对泾渭分明的分布格局,使个人信息、信息及数据皆有成为数字隐私的可能性,但传统隐私权难以有效保护数字隐私。要实现数字隐私保护,除依靠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外,还需要相对人的充分“合作”与“自愿”履行,只有确保权利人与相对人的“权利配置”能力相匹配,才能保证数字隐私保护的高效“权利配置”。基于此,有必要将数字隐私可能遭受侵害的动态情境,类型化为“收集-分析-保存”数字隐私的保护情境,并将信息化及数据化隐私决定的“知情权”,信息化隐私决定的“同意权”与“删除权”,以及数据化隐私决定的“不被洞察权”与“退出权”,按照权利配置标准嵌入数字隐私动态保护情境,以此构造出高效的数字隐私保护权利体系。
2024年02期 No.144 133-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8K] [下载次数:15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