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

  • 《立法法》上监察法规条款的体系解释

    朱福惠;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118条可以称之为监察法规条款,该条款以简洁的表达方式明确规定监察法规的制定依据和备案审查的要求,但未能对监察法规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理论界据此认为,监察法规的此种嵌入式立法不利于发挥《立法法》规范与监督立法活动之功能。从监察法规的产生过程来分析,监察法规嵌入《立法法》附则部分的可能原因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背景下,《立法法》以嵌入方式形成监察法规条款具有合理性。因为《监察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监察法规的法律依据、制定程序、立法事项和备案审查等主要内容,这些规定与监察法规条款构成一个内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拓展了监察法规条款的内容,能够发挥《立法法》规范和约束监察法规的作用。为了完善《立法法》的内容体系,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置专章规定监察法规,并且从《立法法》文本结构的科学性出发对监察法规条款作出系统调整。

    2024年02期 No.144 3-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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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新型风险与规制框架

    刘金瑞;

    大模型技术的发展,掀起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浪潮,但其数据训练和部署应用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包括产生有害内容、泄露敏感数据、生成错误信息、滥用实施违法活动、可能危害环境和经济、向下游传导风险等。对此,欧盟近期拟对基础模型和生成式基础模型提供者设定专门义务,但背离了基于风险分级规制的立法初衷;我国出台专门办法侧重规制大模型部署者,对大模型本身风险管控有限。规制大模型风险,要遵循数据利用安全范式,基于风险分类分级规制,实现上下游的合作共治。按照这一思路构建新型风险规制框架,主要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引导发展、评估和应对风险,规范数据训练以避免数据泄露和不当输出,基于特定用途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确立贯穿大模型全生命周期的透明度制度,健全防止生成违法内容的上下游共治机制。

    2024年02期 No.144 17-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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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化行政中的事实认定——以《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为中心

    查云飞;

    新《行政处罚法》增设第41条,其意义在于确立了以“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为代表的自动化行政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规范基础,并非构建了一种独立于传统行政程序的新型程序。事实认定由两阶段构成,先形成一定的基础事实,再结合证明标准完成案件事实的推断。基础事实本质上属于法律事实,自动化行政虽能高效获取外在的客观事实,但为确保其符合证据特性仍应经人工审核方能升格为法律事实。基于自动化行政所形成的基础事实并不等同于最终的案件事实。首先,当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时,行政机关仍应履行全面调查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得于个案中结合证明标准判断最终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则选取优势证明标准,可从电子基础事实出发推断待证事实;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无论采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抑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均无法基于电子基础事实直接推断待证事实。至此,围绕第41条的电子数据“定案孤证说”无从证立。

    2024年02期 No.144 33-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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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公益诉讼数字化模式引导行政执法研究

    高文英;

    行政公益诉讼数字化模式引导行政执法是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产物。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数字化模式引导行政执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破解了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存在的线索获取难、监督乏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协同、引导行政执法功能,以此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蕴涵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精神。行政公益诉讼的数字化引导模式以大数据运用为主线,以法律监督模型为载体,通过多跨协同场景的应用实现了个案引发的社会问题的系统治理,达成了大数据与治理效能的深度耦合。

    2024年02期 No.144 45-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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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理论证成及规则建构

    孙思雨;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所指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这类主体与案件诉讼标的、诉讼结果存有利害关系,应当赋予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既与“公益保护”“督促依法行政”的诉讼目的相耦合,又具备节约司法资源、查清案件事实、保护第三人权益等实践意义。第三人认定标准和请求权范围应根据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进行建构,需同时满足“与案件所涉行政行为或案件结果有公益关联性的利害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可能会被法院一并裁判”两项标准,其诉讼请求应当符合行政公益诉讼之目的,围绕“公共利益认定”和“依法履职认定”展开,以避免造成主客观诉讼审理混乱。

    2024年02期 No.144 59-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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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依法治税中的“府院失衡”及其协调——以行政强制与司法执行的协同为中心

    谷佳杰;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府院互动”是实现我国依法治税中执法司法协同的有效路径,但我国依法治税中存在的“府院失衡”现象直接影响了“府院互动”目的之实现。“府院失衡”现象具体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与司法保全措施之间、行政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执行之间、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保全措施之间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之间的协同困境。这是由于行政强制权与司法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存在冲突、执法司法协同规范存在缺失以及利益导向下的不规范执法问题所导致的。为协调“府院失衡”现象,首先应协同配置以税务机关行政强制为主、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为辅的税务强制执行权;其次应明确税务机关与法院在依法治税中的角色定位,税务机关的主导地位不动摇,法院仅应发挥监督与协助执行作用;最后通过允许税务机关参与法院执行款的分配、限制税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限制“先税后证”的适用范围、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依法治税中“府院联动”的路径优化。

    2024年02期 No.144 7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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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从宽处罚背景下企业合规完善路径——以双罚制为切入点

    陈子君;

    为提高处罚威慑力度,我国单位行政责任引入了双罚制,并在实践中呈现出重合型构成要件和复合型构成要件两种适用方式。但现有适用方式难以契合企业合规行政监管的现实目标,不仅无法实现激励企业健全公司治理体制的合规改革目标,同时还可能因不当苛责抑制公司的自主创新积极性。这一困境的制度症结在于单位责任认定中,单位自身组织体责任的缺位,且未实现同一违法行为中单位责任与成员责任的区分。在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单位行政责任的完善应在责任主义基础上建立单位固有的组织体责任,并以主观过错区分单位责任与成员责任。在适用上,从合规计划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应对三阶段明确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评价标准,以此确定单位的主观过错。在责任制裁的同时针对合规计划的类型和有效性程度明确合规从宽处理激励机制,从不予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三方面实现从宽激励的梯度化。

    2024年02期 No.144 84-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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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论

  • 行政法总则中的“党的领导”规范:入法必要性及其展开

    金成波;

    “党的领导”入法是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衍生出来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行政法总则中写入“党的领导”规范具有必要性,这是由行政法总则需要体现中国制度特色、落实宪法基本原则以及整合现有政制安排所决定的。行政法总则要对“党的领导”进行科学定位,尤其是在新时代党政融合大背景下要对“党的领导”规范进行准确表达:一方面表现为“在行政之先”的领导作用,具体包括党对行政方向的领导、对行政决策的领导和对行政人员的领导;另一个方面包括“在行政之侧”的保证作用,具体包括党对行政独立性的保证、对行政合法性和对行政效率性的保证。对于“党的领导”规范的展开,行政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既要关照当下的状况,又要为发展预留空间,从而实现党和政之间持续的良性互动。

    2024年02期 No.144 95-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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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

    梁君瑜;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2024年02期 No.144 109-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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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生效时点

    方涧;

    囿于立法缺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生效时点存在“批复说”“公告说”“补偿说”三种不同的理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经历了从“分级限额实施征收体制”到“分级多阶段实施征收体制”的演变。随着预征补协议制度的引入,传统“征收批复权”的功能趋于弱化,而“征收公告”的价值却被重塑。在司法裁判中,多数法院坚持“批复说”,并形成了“批复视为生效—被征收人丧失物权—与被诉行为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逻辑,但难以实质性解决争议。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将征收公告及其先行行为共同视为征收决定的构成部分,即“征收决定=征收先行行为+征收公告”,并以征收公告的发布作为征收决定生效的标志,同时实现物权的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在多阶段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内进行合理解释,又能落实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要求,还能有效衔接民法物权变动的规范体系,满足“先补偿后征收”的制度理念。

    2024年02期 No.144 121-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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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隐私保护的权利体系构造——基于数字隐私的信息及数据重塑

    郭如愿;

    在互联网情境中,个人不仅彻底失去“空间”与“活动”的天然屏障,还以直观的信息形式裸露于数字情境。虚拟数字情境打破隐私、个人信息及信息三者之间相对泾渭分明的分布格局,使个人信息、信息及数据皆有成为数字隐私的可能性,但传统隐私权难以有效保护数字隐私。要实现数字隐私保护,除依靠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外,还需要相对人的充分“合作”与“自愿”履行,只有确保权利人与相对人的“权利配置”能力相匹配,才能保证数字隐私保护的高效“权利配置”。基于此,有必要将数字隐私可能遭受侵害的动态情境,类型化为“收集-分析-保存”数字隐私的保护情境,并将信息化及数据化隐私决定的“知情权”,信息化隐私决定的“同意权”与“删除权”,以及数据化隐私决定的“不被洞察权”与“退出权”,按照权利配置标准嵌入数字隐私动态保护情境,以此构造出高效的数字隐私保护权利体系。

    2024年02期 No.144 133-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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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

  • 行政特别法的构成要件

    陈舒筠;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是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及适用的原则之一,在缺乏法典的行政法领域尤显重要。我国《立法法》未明确规定特别法的构成要件。通过梳理判例中当事人关于什么是特别法的主张,以及法院关于什么是特别法的证成,可以概括出行政特别法的构成要件包括法律事实要件的特别规定,法律效果要件的不一致,允许特别规定优先之“链接条款”的存在,或者允许特别规定优先的意思。《立法法》中的“特别规定”与“不一致”分属两个要件。允许特别规定优先的意思是缺乏“链接条款”时的构成要件,可以通过一般法理排除特别法的存在,或者通过法律事实要件间的关系以及优先级予以阐释。此外,由于下位法中的变通规定和特别规定也可以成为行政特别法,行政特别法的制定主体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不一定是同一主体,制定主体并不是行政特别法的构成要件。

    2024年02期 No.144 145-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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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协议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陈梦群;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协议被正式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全面规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但因行政协议实体立法缺位,实践中行政协议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许多分歧与困惑。本文立足司法审判实践需要,对涉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行政协议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顺序原则,在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分类处理行政协议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缔结阶段行政机关违法造成的损失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而履行阶段则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此外,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需要考虑衡平原则、完全赔偿原则,也需要对自治原则进行限缩,以此为基础提出对现行的行政协议损失赔偿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构想。

    2024年02期 No.144 155-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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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环境行政专业性判断的司法审查构造

    张帅宇;

    环境行政专业性判断是行政机关在环境风险规制领域中作出的专业性裁量,难以用传统司法实务上的实体性审查方法和程序性审查方法对其施加法律控制。通过行政机关的理由说明义务履行,法院可以过程性审查方法对环境行政专业性判断在推理环节和论证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予以检视,以考虑因素与操作方法是否适当来实施司法审查。环境行政专业性判断的审查阶段分为对判断基准和对基准客观适用的二阶层过程性审查,对判断基准的审查重点应放在客观考虑因素和完整裁量逻辑,对判断基准客观适用的审查重点应放在个案中的风险调查和风险评估。

    2024年02期 No.144 167-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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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稿须知

    <正>一、来稿必备信息1.摘要。要求客观地浓缩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加评论或补充解释。字数在200-300字左右。2.关键词。要求能够简要、明确揭示论文的主题,一般是直接从论文题目、摘要或正文中抽取。数量约3-5个,不超过8个。3.作者情况。应列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通讯地址(包括省、市、邮编)。例:杨建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教授徐进,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博士研究生孟强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214007律师廖希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法官4.属于基金项目的稿件,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二、注释规则本刊注释规则采用由法学类刊物共同制定的《法学引注手册》的注释规则。主要规则如下:1.引用文献一律采脚注形式,每页分别编号(非全篇连续编号)。不设文后参考文献。间接引用必须加“参见”。

    2024年02期 No.144 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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