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司法

  • 论数字司法中价值的数据化及其挑战应对

    彭中礼;

    在数字时代,建设数字司法已经成为迎接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时代选择。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司法决策中,算法发挥了核心作用。算法的核心能力是高速处理数据和执行逻辑运算。算法的设定受到算法工程师以及人类决策者们道德观念的影响,算法运行的结果也包含价值内容,因而不可避免地蕴含价值判断。算法嵌入司法程序,其进行价值判断的一般理路是植入特定价值观念、开启算法价值对齐以及防范算法价值风险等。在数字司法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实现司法价值的数据化。人工智能具有可计算性是价值数据化的前提,海量数据是人工智能算力水平不断提升的必然需要,且价值数据化可以通过经验方式形成海量的价值数字。推进价值数据化,需要对法律价值进行自然语言处理、提取法律价值的向量特征以及进行机器学习。价值数据化在数字司法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从根本上说,数字司法需要算法进行价值判断;而推进价值数据化是实现数字司法价值判断的关键。

    2025年05期 No.153 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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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律的数字化与司法裁判的标准化难题

    孙海波;

    法律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使人工智能前所未有地改变了法律实践,特别是在司法中得到广泛应用。从智慧法院建设到数字司法的变革,司法变得越来越智能化和信息化。从整体上看,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主要是辅助性的,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权的运行逻辑。从概念的性质上看,法律自身的规范性品质决定其难以被完全数字化,“法律即代码”的主张无法在普遍的意义上成立。同时,裁判是整个司法的核心环节,法律推理又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运作方式。人工智能基于规则和基于案例的两种推理系统,均未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法律推理方式,因而无力改变司法裁判的基本结构。基于计算主义的裁判预测论,法体系中不可避免的裁量及价值判断,均为司法裁判数字化制造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从而使得计算法学想要建构的那种标准程式的裁判难以实现。我们既要正视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数字化现象,又同时警惕它可能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尤其是认识到法律数字化力图构建的标准化裁判模式并不符合客观现实。

    2025年05期 No.153 18-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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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司法审判的规制策略论

    赵谦;

    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司法审判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深化我国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对其实施规制旨在依托更具技术理性的强人工智能手段,围绕技术与司法之间的融通要求,通过梳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应技术特征,明晰乃至规范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运行图景。探究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司法审判的规制策略,应立足于作为规制理据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功能定位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司法审判的作用面向,从端口化定位下的技术支持、自动化定位下的文书处理和标准化定位下的类案裁判这三个方面,具体阐明相应的规制样态及其规制要义。首先,高技术特征导向下助推司法审判技术支持的起点型规制,旨在厘清数据处理的端口化集成和文本生成的端口化匹配,从而为优化司法审判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撑。其次,高效能特征导向下助推司法审判文书处理的手段型规制,旨在从裁判文书要素的自动化解码和裁判文书内容的自动化拟制这两个方面,尝试推动将裁判数据运算后输出的计算语言更具效率地转化为所需要的法律文本语言。最后,高质量特征导向下助推司法审判类案裁判的目标型规制,旨在从类案事实的标准化认定和类案依据的标准化适用这两个方面,尝试促进在类案裁判数据知识谱系乃至类案裁判标准面向的客观化决策。

    2025年05期 No.153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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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逻辑与风险治理

    李涛;

    数字时代,科技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司法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顺应科技发展的潮流。引入司法人工智能是司法系统实现现代化转型的重要举措,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提升司法的智能化水平,增强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效能,更好满足公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在当代司法发展的进程中,科技与法律于司法系统内部实现融合是技术理性与法律实践内在需求之间双向驱动的必然结果,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逻辑。人工智能在智慧司法构建过程中展现出巨大潜力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固有的局限性,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法律、技术、伦理以及司法功能异化风险,这些风险有可能从潜在状态转化为现实困境。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是对司法工作的补充和提升,为有效应对风险,应秉持辅助司法、提高司法效率及更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等指导理念,强化顶层设计,通过制定规范体系、构建应用规则、建设监管制度、加强伦理审查等手段,确保技术始终服务于司法正义。

    2025年05期 No.153 46-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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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

  • 合成数据赋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风险及其规制

    霍敬裕;

    一致性、兼容性和可信性的数据不仅是“开放性”和“责任性”互协演进治理框架的智能化底座,亦是“技术系统”与“职责体系”双向调适治理路径的数字化纽带。合成数据作为新兴的数据范式,兼具模拟性、预测性和经济性多重优势,其构成的仿真数据工具平台在智能决策、辅助执法、组织运行、绩效评测等典型数字法治政府应用场景中可有效补齐数据安全短板,防范“数据赤字—治理失灵”恶性循环,其产生的“技术—权力”耦合效应加速行政决策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产生技术赋权与权力结构化互构效应。合成数据的场景化嵌入虽能突破原始数据采集的物理边界与合规困境,但其衍生出的“虚拟—现实”双重治理维度,却加剧了法律事实认定标准的解构风险。为破解合成数据的赋能风险,亟需构建“技术可解释性审查”为程序性要件和“风险梯度响应”为实体性标准的双轨制衡机制,动态校准数字治理效能与法治核心价值间的制度均衡。

    2025年05期 No.153 63-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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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政府协同原则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展开——基于行政组织关系的视角

    展鹏贺;

    在数字政府模式中,“协同”既是政府履职方式的具体表现形态,又是制度规则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在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相融合的要求下,明确“协同”在塑造行政组织关系时的规范内涵,是将协同原则从抽象法政策转化为具体组织法和行为法制度的重要前提。借助协同学理论的观察,国家行政任务目标本身即蕴含着行政组织间“同频共振”的协同要求。受职权法定与行政一体原则影响,科层制结构下的组织关系在既有规范体系中同时面临着来自管辖权界限的协同阻力,以及任务目标导向的协同动力。组织协同并非以整齐划一的制度形式呈现,而是在组织法概括承认协同原则的基础上,由行为法结合特定任务目标创设具体制度规则。面对数字政府在技术原理上天然显现出的协同本质,以及当前围绕管辖权联合和连接形成的协同实践,协同原则的制度构建应当以破除制度壁垒和填补规范真空为导向,从推动统一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形成普遍兼容的数据归集标准,以及划定匹配数字业务协同的责任机制等方面具体展开。

    2025年05期 No.153 77-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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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收集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梯度适用

    张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将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留”进行了具体化,要求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授权。但对于纷繁多元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该法条并未明确授权规范的纵向位阶与横向类型的适用问题。这也导致法律保留难以有针对性地关照多元场景下的差异化信息收集行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间的平衡。事实上,法律保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本就具有密度性特征,即针对不同事项可在纵向上适用由狭义法律授权的绝对保留或由行政立法授权的相对保留;在横向上适用由根据规范授权的行为保留或由组织规范授权的组织保留。据此,有必要依据收集行为的强制性、收集信息的敏感性、收集手段的自动化程度对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行为所干预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构成损害的风险性,将其与法律保留的密度结构进行动态耦合,建构一种强干预、高风险收集对应高密度法律保留,弱干预、低风险收集对应低密度法律保留的梯度适用方案。

    2025年05期 No.153 92-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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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论

  • 论选择性执法的技术规制——从“卫片执法”展开

    陈柏峰;曾翔;

    随着新兴执法技术的兴起和广泛适用,选择性执法的技术规制逐渐成为可能。在土地行政执法中,技术迭代后的“卫片执法”,通过“发现违法线索”“执法案件裁量”“落实行政处罚”等环节的技术控制,实现了对选择性执法的技术规制。执法目标的“照看机制”、执法管理的“量化机制”、执法裁量的“记录机制”以及执法责任的“敞视机制”,构成了技术规制的实践机制。同时,技术规制的过程也存在偏差。由于“执法技术单向度的特性”与“技术对压力型体制的塑造”使得基层执法的纠偏能力弱化,从而可能引发治理风险。在执法技术化的大趋势下,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技术运用、执法科层组织以及执法回应性,以改善执法技术的规制效果,落实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要求。

    2025年05期 No.153 107-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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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证立与展开

    于文豪;

    发展低空经济需要深化空域管理改革,为此需要明确空域的法律属性。以宪法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立场来看,空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宪法上的“国家所有”包括权利和权力两个面向,分别由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公法上的国家所有监管制度来实现,由此空域资源需要建构国家所有权和国家所有制两个层面的规则。空域国家所有权的内核在于公有性权能,同时是一项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以此为基础可以创设空域用益物权和空域担保物权,并且应当明确具有常设性和唯一性的所有权代行人。空域国家所有制要求建立以权力为主导的制度体系,以公共利益优先作为监管目标,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完善责任与监督制度。空域国家所有涉及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宪法位阶,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当前可将现有监管制度整理纳入空域国家所有制体系,优先明确低空空域的国家所有制度体系,未来则可制定统一的“航空法”。

    2025年05期 No.153 122-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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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逻辑转换

    于凤瑞;

    成片开发征收并非全新制度,实为征收权行使预留弹性空间,仍延续土地资源配置的权力命令模式。成片开发征收运行实践中,公益用地管控机制不足,规划难以担保成片开发征收正当性,农民集体意见征询及专家论证形式化,成片开发征收方案约束力有限,暴露了权力命令模式下的现行标准难以有效管控成片开发征收权,亟需从外部形成私权对成片开发征收的制衡机制。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背景下,应当通过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发展权,联动成片开发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市价补偿与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动供地方式从权力命令模式向权利协商模式转变。

    2025年05期 No.153 138-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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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问题检视与体系应对

    梁君瑜;

    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面临与诉讼时效概念混淆、应属诉讼要件却被错误定位为起诉要件的问题,亟待从行政、民事两大诉讼的价值取向等差异廓清概念纷争,并结合诉的三阶层要件理论扭转定位缺憾。有关起算点、期限长度、期限延误制度的既有设计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起算点自相矛盾、含义不明、适用情形模糊或重叠,期限长度不明,以及期限延误制度的适用条件模糊。由此引发诸多适用争议,体系性的应对方案包括:重新确定起诉违法拒绝履行时的起算点、提炼“知或应知行为内容”的判断要点、细化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规则、形塑特殊起诉期限条款的区分适用标准并解析其中未被明示的期限长度、实现扣除制度中“不属于自身原因”的类型化以及探索延长制度中“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2025年05期 No.153 152-1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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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

    崔梦溪;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既是空间之争,亦是利益之争。边界争议处理是对既有法定边界的确认行为。现行边界争议处理机制具有很强的内部行政色彩,以界分区域行政权为优先目标,对财产权的保护居于从属地位,导致边界争议处理结果在执行中面临诸多困境。上述问题成因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行政法治不彰、内部行政理论认知的偏颇和管理论下边界处理过程的行政优位观。为实现边界区域法律治理的长期有序,应平衡行政权与财产权,明确边界争议处理行为的外部效力,优化边界争议解决的整体机制,以程序进路完善争议处理规则;通过参与权体现个体的实体诉求,通过地方协同立法和完善地方政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权监督,保障争议处理结果的有效执行。

    2025年05期 No.153 166-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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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

  • 论公共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

    邓文昊;

    公共数据产权法律构造的核心命题,在于界定多元主体对公共数据的权利归属与行使边界。然而,现有学说难以回应公共数据产权共享开放与独占控制等内在冲突。因此,需以公共数据产权的运行实践为基础,明确公共数据产权法律构造的理论范式。在法理构造层面,公共数据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具有“宪法上国家所有/民法上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意蕴,二者分别构成产权分配和授权运营的宪法依据;公物法理论、权利束理论和分配正义原理共同构成了公共数据产权的法理基础。在权利构造层面,依“三权分置”框架,围绕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构建开放共享与要素流通并重的权利体系。在制度建构层面,先通过适用类型化区分的登记确权制度明确权属,再对政务公共数据和加工公共数据分别适用非营利的限制制度和有限盈利的运营制度,以遏制行政垄断、释放数据价值,保障公共数据产权规范运行。

    2025年05期 No.153 178-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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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稿须知

    <正>一、来稿必备信息1.摘要。要求客观地浓缩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加评论或补充解释。字数在200-300字左右。2.关键词。要求能够简要、明确揭示论文的主题,一般是直接从论文题目、摘要或正文中抽取。数量约3-5个。3.作者情况。应列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例:杨建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徐进,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廖希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4.属于基金项目的稿件,注明立项年度、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例: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健康权保护的公私法协动进路研究”(项目批准号:21CFX049)。二、注释规则本刊注释规则采用由法学类刊物共同制定的《法学引注手册》的注释规则。主要规则如下:1.引用文献一律采脚注形式,每页分别编号(非全篇连续编号)。不设文后参考文献。间接引用必须加“参见”。

    2025年05期 No.153 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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