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安;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二元体系不足以满足全球治理的需求。全球行政法超越二元体系提供了跨国规制的法律框架和全球治理的行政法范式,并且已在贸易、投资、安全、环境领域得到应用。中国高度参与全球治理,给予全球行政法的形成和适用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是有意义的。
2015年06期 No.94 3-9+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下载次数:13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王克稳;张贺棋;
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是规范行政审批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在构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中存在着审批事项和审批权力设定依据混乱、清单标准模糊、清单形式不一等问题,为此需要明确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包括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标准和审批设定权限的合法性标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标准应以《行政许可法》第12条、13条规定为基础,判断可以进入权力清单的审批事项。审批设定权限的合法性标准应以《行政许可法》第14条至第17条的规定为基础,对审批权力的设定依据进行全面筛选,阻止不符合设定权限标准的审批权力进入清单。
2015年06期 No.94 10-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8K] [下载次数:20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6 ] |[阅读次数:0 ] - 黄先雄;黄婷;
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实为"准立案登记制",由于这一制度本身立法条文含义的不甚明晰,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数量猛增的阶段过后,今后实践中仍有滑向原"立案审查制"的危险。新司法解释虽然强调了法定的立案条件,明确了个别起诉条件的内涵,增加了立案后的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但仍有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实施立案登记制,防止行政诉讼"立案难"现象的再次出现,有权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明确对起诉条件的立案判断标准,细化起诉人投诉、越级起诉及司法内部处分制度,条件成就的时候将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上升为立法。
2015年06期 No.94 20-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K] [下载次数:35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5 ] |[阅读次数:0 ] - 王红卫;廖希飞;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这一制度如何设计和构建,现有的研究存在很大不足。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计应从请求条件、审查范围、标准、方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出发,完成科学的、有效运转的制度构建。
2015年06期 No.94 29-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下载次数:52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9 ] |[阅读次数:1 ] - 徐进;
近代中国行政诉讼立法因仿效日本《行政裁判法》体例,对行政审判的法源问题未予规定。大理院及司法院解释亦出现了空白。而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除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与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外,对《训政时期约法》、司法院解释、判例、习惯以及法律原理等规范形式,均实现了作为法源的适用。
2015年06期 No.94 38-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K] [下载次数:39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杨东升;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求权者,应先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2015年06期 No.94 71-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K] [下载次数:13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3 ] |[阅读次数:0 ] - 陈锦波;
行政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裁决制度具有简便、高效、成本低廉、易于接近等优势。然而,行政裁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却在不断萎缩。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这种矛盾,暴露了行政裁决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行政裁决制度在性质界定与所涉权力分工、实效性、经济性、结果效率性和利益性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缺陷,背离了设计这个制度的初衷;同时,试图通过修补相关制度对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进行改造也不可行。另一方面,有权社会机构裁决符合权力社会化的理念与趋势,且能弥补现有行政裁决制度的本质缺陷。因此,应当解构行政裁决制度,以有权社会机构的裁决来替代现有的行政裁决。
2015年06期 No.94 86-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K] [下载次数:17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7 ] |[阅读次数:0 ] - 孟强龙;
行政约谈契合了社会治理由"反应型"向"预防型"转变的时代任务,内化了服务行政的理念,迎合了公民参与行政的需求。行政约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约谈是外部约谈,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有违法之虞或轻微违法时,通过约请谈话、说明教导、提出警示的方式建议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以避免违法之风险的行为。行政约谈具有独立价值,作为行政指导表现形式之一,具有非权力属性。实践中,行政约谈发展出了决策参谋型、纠纷协调型、违法预警型、执法和解型、督办处罚型五种模式,并出现了强制化、过度化的异化倾向,亟需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5年06期 No.94 99-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K] [下载次数:35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2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