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应松年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处罚制度是一种法律责任制度,一般说,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虽然都是极为复杂的法律责任制度,但它对一切公民都是同样适用的。而行政法律责任不同。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的法律责任。从行政管理一方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有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育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对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说。则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在破坏、损害社会、国家财产时的补救责任等等。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一个部分,更是整个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为什么这样一部法律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会在国内外引起这样广泛的关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行政处罚制度虽然是法律责任制

    1996年03期 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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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市场经济下行政检查手段的运用

    崔卓兰

    <正>行政检查,通常指一定的行政主体,按其管理的领域,对行政相对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当前,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视角,有必要朝此问题方面做适当调转。以改变其缺少规范、往往事倍功半之现况,尽速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行政检查法律制度。此亦为本文撰写之意图所在。一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下无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离不开行政检查手段。理由在于: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种类呈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整个社会的经济成份中日益占相当的比重,他们又理所当然地被法律赋予了充分、广泛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自由权。加之当今时代各种新领域新事物层出不穷且瞬息

    1996年03期 7-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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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行政职权

    高家伟

    <正>行政职权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个行政事务、以特定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力。界限是行政职权的核心课题,但是要界定行政职权界限必须首先分清行政职权的属性和结构。一、行政职权的属性行政职权具有如下法律属性:第一.不可融通性。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能象民事主体那样自由放弃、让渡、转移或代理其职权,“不可融通性”是行政职权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区别。第二,不可推卸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克尽职守,自行行使其职权,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移转或者迟延,行政职权不得因相对人的协议而变更。第三,不可抵触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不得违反法定的职权界限和目的,否则其行为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6年03期 1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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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事实行为论

    金志华

    <正>《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继出台,促进了行政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系统研究,其中行政事实行为是富有实践意义但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笔者在接触一些行政赔偿案件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特征进行过分析和思考,现将这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盘托出,祈求引起同行们更深入的探讨。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它能作出多种多样的行为。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行政法律行为,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其行政职权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三是刑事犯罪行为。如行政机关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走私、逃

    1996年03期 18-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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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胡小平

    <正>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土管理机关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一)国土管理机关的权利1.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在《条例》实施后,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后,可以责令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其签订

    1996年03期 2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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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行政审判方式改革

    <正>自去年以来,我们对行政诉讼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基本上套用的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进和改革,创造具有行政诉讼特点的行政审判方式,形成行政审判特有的风格,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审判的质量、效率,增强了行政审判的透明度。一、改革行政审判方式的具体做法我们探索和实验改革套用的民事审判方式,创造具有行政诉讼特点和风格的行政诉讼审判方式,基本做法是:(一)实行立审分离制度实行立审分离制度,就是将立审分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予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1996年03期 24-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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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探无效行政调解的可诉性

    王万军

    <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一规定,不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已经成为共识。在审判实践中,对不服行政调解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一概不予受理。但从审查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在调解民事或行政争议时,调解协议是采取强迫、欺骗等违法手段达成的,直接损害了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当事人对这种违法行政调解不服或反悔的,起诉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目前在立法和法律解释上,尚无定论。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1996年03期 29-33+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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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

    孙林生,邢淑艳

    <正>目前,随着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开展,行政案件受案数量大幅度上升,出现一种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即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呈上升趋势。从全国来看,1991年至1993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占三分之一左右,1994年上升至44.31%,1995年占全部结案数的51%。从我们对某市调查的情况看,以撤诉方式结案的1991年至1995年365件中,1991年至1993年均高于全国平均数,1994年略低于全国平均数,占42%,1995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竟达到81.7%。这一问题的出现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几年来,在推定申请撤诉中,原告在开庭审理期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还没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这种情况只占365件撤诉

    1996年03期 34-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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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讨

    王保礼,刘德生

    <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争议,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并案审理,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规定,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和必然。本文试从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上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行政诉讼或单纯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使同一诉讼程序包含了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诉讼,一为行政诉讼,一为民事诉讼。首先,这两种诉讼发生于同一诉讼程序,不同于当事人分别依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和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后者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当事人

    1996年03期 36-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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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几点思考

    于宁杰

    <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简称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原则贯穿于从收案到判决的全过程,概括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行为规范。由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具有确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意义,甚至被有的学者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唯一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其中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学术界和司法界以“走入困境”形容,并对现行法律关于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判决方式等规定提出诸多修改意见,这些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多数与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关。对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检讨并作相应修改,已成为走出行政审判困境的必经之路。

    1996年03期 40-43+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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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韦武斌

    <正>一、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脱胎于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现行行政审判方式,实践证明其弊端很多,归结为一点,就是诉讼中诉、辩、审三方。即原告、被告、法院三方责任混淆,法院包揽过多,审判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一)法官庭外活动过多,庭审职能淡化。审判活动主要集中于庭审,但现行行政活动中,往往出现重庭前、轻庭审的倾向。开庭前审判人员花大量精力和时间弄清事实,审查核实双方特别是被告提供的证据,查阅、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大量进行调查取证等等,即庭前已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职权依据、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庭审中,不是通过当庭审查、核实证据来明辨是非,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庭审前已确认的事实拿到法

    1996年03期 44-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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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对被告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的合法性审查

    吴国强

    <正>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依据原告的行政违法事实是被告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审查这种案件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1)查明被告所指控的原告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2)如果确实存在,要查明是否行政违法;(3)这种审查是指向被告,而不能指向原告;所谓原告的违法事实,是违反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指的法律、法规的事实,而不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韵事实。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对某些事实作了特殊规定,因而审查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按刑法或民法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而只能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该事实的合法性,这是行政审判与其它审判的重要区别。例如,某医院不服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该医院医务股长经院长同意,从一药贩子处购得外国药“康宁克通

    1996年03期 50-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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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结构

    应松年,马怀德

    <正>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当采取何种结构和体例,不仅要充分重视我国程序立法现状及立法需求,而且应当吸取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从立法现状看,我国已有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及行政处罚制度,因此制定一部涵盖所有行政过程及各种程序的程序法是不必要的。至少可以省去或不规定对诉愿司法审查等章节。与此同时,我国目前还面临另外一些问题,即缺少一部划分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权限的法律,因而在行政权力的设定问题上,至今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形成了许多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审批、收费、调查、执行等权力的混乱局面。尽管来来的立法法可以规定一部分这方面内容,但对十分具体的行政权限却难以确定和划分。虽然这不是一个纯程序问题,但与行政程序即行政立法程序有紧密的联系。为此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当将特殊行政权力的设定程序包括进去。与此同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行政程序中重

    1996年03期 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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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的模式

    胡建淼

    <正>当一个国家着手制定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时,它首先面临模式的选择。以不同标准衡量,行政程序法便构成不同模式。若从立法形式上考察,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法典模式与分散模式。前者系指,一个国家把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集中于一个专门法规之中,而这种专门法规的名称又往往直称“行政程序法”。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等都属该模式。后者则指,一个国家并没有把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通过行政程序法典来表现,而是通过判例、普通法原则或其它零星的成文法规来体现。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它在世界上首创了行政法院体制,但这种首创的结果又羁绊了它迈向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因为法国人已习惯于用行政法院判例,而不是以成文立法来创制行政程序规范。英国介于法典模式和分散模式之间,它与法国不同的是,它毕竟推出了部

    1996年03期 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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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立行政听证制度必须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王克稳

    <正>1.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对其他领域的行政行为来说,尚缺少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因此,建立我国听证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建立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以各单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行政听证法律制度。2.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行政听证官队伍在行政听证中,听证主持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其权力直接影响着行政听证的效果,决定着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听证官队伍。尽管《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但是,对于“非本案的调查人员”的性质、地位及其职权,《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做出规定。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

    1996年03期 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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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行政程序法观念之更新

    章剑生

    <正>50年代初,国家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件,开始规定有关行政程序的,内容,但这些规定的内容往往是偏重于行政权如何行使,程序相对人有多少权利往往不得而知,即使有些权利性的规定,但能否实现往往又要取决于具体经办人的态度、责任感,且这种权利并不受法院保护,同时,法学理论界对行政程序知之甚少,因而常将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似乎除了法院的诉讼程序法外,不可能还有什么其它程序法。1982年宪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开始了一个新里程。宪法中的不少规定,均可以成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依据,但是,这些宪政思想的精髓并没有在后来国家制定的各种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完全体现出来,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基本上属于

    1996年03期 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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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对大陆立法的借鉴意义

    杨海坤

    <正>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共设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该法典的一般原则。澳门的行政程序不仅包括内部行政程序;而且包括外部行政程序。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内部行政程序法除了使行政机关工作体现效率原则外,更要注重行政机关内部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从而与外部行政程序注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衔接起来。澳门行政法典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作了较全面的明确的规定,在十项基本原则中,其实最根本的是谋求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平衡原则,民主与效率协调兼顾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诉诸司法机关原则均属民主原则大范畴,非官僚化原则及效率原则等均属效率原则大范围。笔者认为,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符合目前行政程序法基本发展趋势,既不是单纯韵控制模式(只强调行政机关管理效率),也不是单纯的控权模式(只强调公民参与及监督政府),而是通过民主与效率的结合达到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这一原则对目前大陆行政程序法典的起草很有借鉴意义。

    1996年03期 56-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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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定义、宗旨、内容简议

    王连昌

    <正>一、行政程序法的定义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步骤及其次序、方式、时限的法律规范。这一定义表明:1.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2.行政程序行为虽由行政程序法规定,但行政程序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行政事实行为。3.行政程序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不是相对人的行为。4.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是通则与分散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二、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宗旨应是“兼顾论”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盛行,国家与人民对立,促进行政效率与保护公民权益二者不相容,所以二者中必须偏重其一。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团体生活发达,社会连带关系密切,民主意识浓厚,国家与人民并非对立关系,促进行政效率也即保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所以在行政程序上表现为兼顾公正与效率。过去,以保障公益为主的欧洲大陆国家,在

    1996年03期 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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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德国行政程序法

    于安

    <正>一、行政程序的概念根据行政程序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程序指行政当局对行政行为条件的审查、行政行为的准备和公布,或者对公法合同的缔结而采取的具有外部效力的活动。二、行政程序法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于联邦当局以及执行联邦法律的州当局的公法行政活动。但是,法律对这个原则作了若干限制。第一,如果行政机关以私法的方式,包括行政私法的方式活动的话,就不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二,是涉及联邦制度方面的限制。第三,对某些专门领域的排除。(1)财政由税收法规范;(2)刑罚和违反秩序的执行,由刑事诉讼法和违反秩序法加以规范;(3)社会福利,则由社会法典和多种不同的社会法加以规范。

    1996年03期 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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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行政会议的法制化——行政会议程序法浅探

    关保英

    <正>行政会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有组织、有领导的商议有关行政过程的事宜,提出建议或主张,并以一定的形式解决问题的集会。一、行政会议立法的基本原则1.限制原则。宏观上,国家应尽可能减少行政会议的总量。2.效率原则。3.责任原则。一则会议要实行严格的负责制;二则会议经费也要体现责任原则。二、杆政会议立法包括的主要内容1.应包括行政会议程序法的宗旨、目的和任务。就行政会议程序法的宗旨而首,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会议的质量和加强行政会议的效率,使行政会议象其他行政行为那样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目的在于使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它的任务是要规定有关行政会议程序的若干具体问题;使行政会议有章可循,而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管理中的文山会海问题。应当指出,有关会议程序法的宗旨、目的和任务在立法行文中应当简炼、概括,为有关具体内容的规定留有余地。

    1996年03期 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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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行政处罚的程序法适用

    金国坤

    <正>一、行政处罚程序法的冲突和适用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以各部门自订的行政规章为程序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要求,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但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详尽地规定可操作性的规范,这就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上的难以适从。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的要求,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修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法?是不再适用规章关于程序性的规定统一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抑或在规章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抵触时仍然适用规章的规定,采用前者,必然存在行政处罚程序法二级立法的问题。如是否单立听证程序法,

    1996年03期 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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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家赔偿违法行为的认定及与过错的关系

    刘勉义

    <正>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确立违法原则,有利于实践操作,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大进步。但在对违法原则的阐述和探讨过程中,多数观点对“违法”的认识局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层面,没有深入揭示违法行为的特点,并提出具有内在联系的认定标准,因而也不能正确把握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的关系。不少同志误认为,既然确立了违法原则,舍而不用过错原则和过错违法双重原则,那么,违法行为同主观过错也就摆脱了关系了。然而,从法理上说,“违法”是“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包含主观过错在内;没有主观过错,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是违法行为。就国家赔偿而言,在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

    1996年03期 61-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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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是否应赔偿营运损失的几点思考

    李祯祥

    <正>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行政机关违法扣押正在营运的个体车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在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上,是否单纯只返还财产,而不赔偿营运损失及相应的其他损失。笔者拟就此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一、侵犯的客体属双重客体1.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2.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有经营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部门都不得侵犯。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实际剥夺了个体运输营运者赖以经营的生产资料,使其营业性客货运输中断,所追逐利润的目的不能实现,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能进行,其营运权利同时被剥夺。

    1996年03期 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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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衔接

    潘昌锋

    <正>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制度,行政赔偿诉讼是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可以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这样,如何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关系,及时、正确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课题。在此,笔者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衔接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此时,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了确定的效力。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其

    1996年03期 66-67+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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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公安立法之浅见

    周云

    <正>公安立法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职责,并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总称。举例说,《人民警察法》通常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公安立法,在公安立法体系中起到基本法的作用,其绝大部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责,但也规定了其他机关(检察、审判、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因此,严格地讲,规定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规范则不属于公安立法的范围。反之,《监狱法》、《国家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职责的法律规范则属公安立法的组成部分。

    1996年03期 68-71+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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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行政规章若干问题的法理分析

    罗文燕

    <正>行政规章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自现行宪法确认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之后,行政规章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行政规章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日趋引人关注,有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规章执行的实际效果。本文拟就有关行政规章的若干理论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期与学术界同仁商榷。一、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否有权制定部委规章我们知道,行政规章作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已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须臾不能偏离的合法性依据。如果立法者大笔一挥注销所有现行的行政规章,那么行政机关在许多

    1996年03期 72-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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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立法控制机制的现状与完善

    陈斯喜

    <正>一、我国的立法控制机制立法控制,是指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所进行的控制和对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可见,立法控制包括两个方面:(1)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的控制,使其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2)通过对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事后纠正,使其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而维护国家法制韵统一和尊严。立法控制与立法监督不同。立法监督是指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监督,是属于事后补救,不包括立法过程的控制。所以,立法监督的含义比立法控制的含义窄。

    1996年03期 76-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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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析一起三种法律关系交融于一体的海关行政案件

    崔巍

    <正>1993年2月10日福建省福大汽车服务中心主任江某持福建省华林贸易公司介绍信与玻利维亚在华独资企业南通玻华车辆更新有限公司总经理季忠洽谈购买汽车事宜。江某看了玻华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季的带领下到玻华公司仓库看了停放的汽车。2月15日,江与季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的协议书。供方为玻华公司,需方为华林公司。协议约定:供方接受广西边贸的委托,代办汽车16辆销售给需方,每辆计统价16万5千元,其中每辆支付现金5千元,需方现付人民币160万元,余款2月25日前归还。需方按已付款有权自行销售9辆,另外7辆需余款到后再由需方处理等。江、季分别在协议上签字,但均未盖单位印章。同日,江某按照季忠的指定帐户交付了汇票,汇款人民币160万元至南京军区司令部南厦公贸部的帐

    1996年03期 83-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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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卫生行政机关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行为的可诉性

    王延卫

    <正>〔案情〕病员勾某因双手麻木、活动不灵等症状于1991年6月住入济雨军区某医院医治,该院为其作了颈椎管手术。1995年9月勾某以“该医院给其1991年做的手术未发现颈椎旁有肿瘤,未切除肿瘤而作了颈椎手术属于误诊”为由要求该医院医治,医院经会诊后认为1991年的手术没看出肿瘤属漏诊,就于1995年的10月给其作了颈椎管肿瘤摘除术。1996年4月17日勾某的家属向市卫生局递交了关于颈椎手术的材料及申请鉴定的书面材料,要求被告给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卫生局以其未按规定办理鉴定手续,提供的资料中无造成严重损害事实的诊断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必备的实质要件为由。口头答复不给其组织鉴定,勾某不服,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卫生局限期作出鉴定。

    1996年03期 86-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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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评介

    朱林

    <正>由于历史机遇,葡萄牙于1992年5年16日生效的《行政程序法典》(Codigo do 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下简称《法典》)注定要与中国行政法结下不解之缘,在《法典》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已于199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者将作为“澳门原有的法律”在未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生效,从而改写我国不存在法典形式的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历史。鉴于《法典》与澳门同名法典这种非同寻常的“血缘”关系,了解前者的立法背景、内容,分析研究其立法特点,无疑具有非同一般比较法研究的意义。

    1996年03期 88-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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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七”后香港公务员制度的变化

    曾忠恕

    <正>根据中央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未来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现行公务员制度基本保留。“基本保留”不等于全部保留、一成不变。随着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公务员制度必然发生实质内容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要体现“一国两制”的原则。一、公务员范围的变化香港现行公务员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殖民地规则》有关公务员的规定,它不仅包括一般公职人员,而且也包括港督;它不仅包括政府官员,也包括法官;它不仅包括事务类公务员,也包括政务类公务员,行政局和立法局两局的议员、检察官、警官,以及在政府服务的各种专业人士。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由香港政府财政支付薪金的人员都包括在公务员的范围之内。

    1996年03期 93-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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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联合执法的思考

    杨春科

    <正>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分别派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或机构,共同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也有人称之为综合执法。其主要特征有: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在一起执法;2.各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地位平等;3.组建有跨部门的执法组织;4.以联合署名的方式或联合执法队伍或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5.目的是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在现代行政中,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多,行政机关的分工越来越细。而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布局以“条条”为主,但根据我国组织法,行政管理的责任是按“块块”来确定的。这种责任和权力、任务和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脱:节的现象造成了行政管理和处罚的疲软和混乱。

    1996年03期 95-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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