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家殷;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2015年03期 No.91 90-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1K] [下载次数:10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2 ] 曹炜;法律原意是法官用来说理的一种手段,不仅可以用来解释法律条文,还可以作为事实涵摄的基准、补充法律漏洞的材料、判断法律适用的依据,甚至作为增加裁判公信力的心理性工具。目前,整体而言,法官运用法律原意进行说理还不多,案件的领域也相对集中,法官对此的自由度也较大。在确定法律原意的方法上,法官可以依次通过历史解释、原则性条款理解、立法工作机构的官方答复以及立法技术等途径来探求法律原意,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为成文法的发展作出贡献。
2015年03期 No.91 119-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6K] [下载次数:37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