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认定

    杨登峰;

    行政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首要原则,《行政处罚法》在确立这一原则的同时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划定了行政处罚可依据的法源范围,即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些或怎样的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个问题不解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涵仍然不明确,会给行政处罚实践带来困惑。对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可从法律规范的类型、构成要件、表达模式、表述精度四个层次来界定。总体而言,行政处罚不能单纯以组织(管辖)规则为依据,不能仅以义务性行为模式要件为依据,不能对下位法设定的行为模式以上位法设定的法律后果为依据,也不能以没有设定限度的裁量性惩戒规则为依据。虽然行政行为不同,可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但基于行政处罚在整个行政行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上述要求可视为分析或判断其他行政行为依据合格与否的基准。

    2025年04期 No.152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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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条款的直接适用

    谢红星;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条款并不必然优先适用,并不当然直接适用。只有当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规定要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进行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才必须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可以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行为不需要进行处罚,则可以结合适用《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处罚”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应当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行为不成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则应当排除“应当处罚”条款,单独适用“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等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未突破处罚法定原则,也非“向一般条款逃逸”,而是运用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理论全面准确理解处罚法定原则,以及处罚法定兼容处罚便宜规则的结果。

    2025年04期 No.152 15-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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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张莹莹;

    减轻处罚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应减未减”“减的不对”等情形屡有发生。减轻行政处罚指在法律底线之下处罚,介于从轻处罚与不予处罚之间,既可以是减轻处罚幅度,也可以是减轻处罚种类。关于处罚幅度的减轻,需引入体系解释、分情形设置下限等方法合理划分处罚幅度阶次。关于处罚种类的减轻,减轻罚种性质须遵循各类处罚之间的轻重排序,但并非不可跨性质减轻;减少罚种数量主要适用于应当并处式绝对并罚,且只能减掉并处种类。此外,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还需考虑减轻情节与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不罚情节之间的竞合。

    2025年04期 No.152 30-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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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规则

    王明喆;

    行政处罚适用变更判决拥有扎实的正当性基础。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一种处罚权,法院有能力代替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而且也未必会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我国行政处罚具有种类多元化的特征,可以将其分类为绝对性处罚与相对性处罚两种类型。相应地,行政处罚变更判决也可以分类为权限恢复型变更判决与纠纷化解型变更判决。对于前者,应当赋予法院更大的变更权限,只要处罚裁量具有瑕疵即可认为“明显不当”,此时应当优先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并重作判决。对于后者,为了避免冲击职能分工原则、加重司法机关负担,只有当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或者裁量权收缩为零时才可以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此时也应当优先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并重作判决。

    2025年04期 No.152 43-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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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治理

  •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及其体系化制度构建

    支振锋;

    从整体上理解国家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推动和促进,可以发现其蕴含着国家的公共数据资源服务这一新内涵。国家提升公共治理能力的内在需求,是其最初源起和始终坚持;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和强化监督问责,是其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促进技术和产业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其价值拓展和最新面向。这个演进过程,立体地呈现出现代国家建设治理型政府的功能面向、建设透明型政府的伦理面向、建设发展型政府的市场面向,以及建设数字型政府的未来面向。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新技术条件下,应坚持一体化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利用这个系统观念和整体视角,从国家提供新型公共服务的立场考虑出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相关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兼顾公法和私法,统筹综合性立法和分散性规定,衔接法规、政策与标准,构建科学完备的体系化制度。

    2025年04期 No.152 55-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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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数据开发利用制度论

    高富平;

    在公共数据开放的地方实践中形成了先界定宽泛的公共数据,再由政府主导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主流模式。这一模式使政府成为公共数据的唯一供给者,混淆了政府角色与社会角色定位,政府不堪重负,成为公共数据“供不出、流不动、不好用”的症结。公共数据仍然遵循先投资整理再运营管理的数据要素化开发利用一般逻辑。政府开发利用自身运营形成的数据,应当首先服务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自用和共享),再将形成的可重用数据供给社会使用(开放)。这需要政府建立权责明确的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应区分确立政府数据持有者权和数据资源管理权的制度逻辑,并基于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业务需求和职权分工合理配置这两类权利(力),以实现公共数据的高效开发利用。基于政府数据持有者权,政府数据除了供政府部门自用和共享外,还应当向社会供给,并根据数据的公用性差异采取不同的开发利用机制。基于数据资源管理权,政府还应当建立制度规则以促进社会主体为公用(公共利益)和共用(共益目的)目的数据供给,形成公共数据的多元化供给体制。

    2025年04期 No.152 70-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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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数据质量的制度保障

    苏宇;

    公共数据质量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和法人权益,也因影响数据驱动型判断和决策的结果而深刻影响公共利益。我国在保障公共数据质量方面已制定了系列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并采取了一定治理举措,但公共数据质量的体系化保障依然面临法律关系界定、参与途径设置和监测体系扩展等方面的难题。解决这些难题应秉持“通过设计的精细保护”思路,建立公共数据法益确认制度、质量缺陷参与治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深度监测制度,强化公共数据的质量保障。

    2025年04期 No.152 85-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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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

    杨尚东;

    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政府信息公开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意味着政府机关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增强个人对抗政府公开敏感个人信息中尊严减损的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以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为场景,建构了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规制框架。尽管该法对行政机关与私人机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活动规定了“一体调整”模式,但从公法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具有行政性、高权性、强制性等典型的行政行为特征,除了法律上应对敏感个人范围作出合理界定以外,宜加强运用公法的手段与方式予以保护:即限制性原则适用的具象化,告知规则的补强以及公法责任追究机制的引入。

    2025年04期 No.152 10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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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论

  • 发展型行政法的功能体系及其宪法基础

    王理万;

    发展型行政法是指以政府发展职能作为调整对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积极干预和引导的法律体系。发展型行政法贯穿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实施、评估和分配的各阶段,并据此形成了规划、促进、认证和分配的功能体系。我国宪法为发展型行政法的功能发挥提供了宪法基础,明确了规划发展的权限和目标,指明了促进发展的举措和方式,厘定了认证发展质量的标准和层次,规范了分配发展成果的原则和制度。发展型行政法在实践中面临滥用、越位、偏颇、失衡等内在问题,由此需要根据宪法的规范、原则和精神对其进行立法控制,这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发展型行政法时应秉持法律保留原则、谦抑和辅助原则、正义和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以发挥其正面功能,化解其潜在风险,指明立法方向,约束行为边界,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5年04期 No.152 115-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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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商业秘密禁令制度的立法衔接及其展开

    刘凯;

    商业秘密禁令程序是实现商业秘密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我国司法程序中行为保全制度之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依附性、法律效力的暂时性、权利救济方式的有限性,使之难以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权利保障措施。在比较以美国为代表的禁令制度体系和我国的法治实践基础上,欲实现禁令与保全制度的融合,合理衔接行政禁令与司法程序,应遵循利益平衡、程序正当原则,在程序规则设计上,体现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伤害、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要素之适用条件,并结合商业秘密禁令制度的抗辩,塑造我国禁令制度体系。

    2025年04期 No.152 130-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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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荷兰《行政法通则》的历史经验与实践启示夏雨

    夏雨;

    在讨论我国行政基本法典编纂时,荷兰《行政法通则》的编纂及其三十年运行经验值得关注。荷兰在促进行政法一致性、体系化、判例规范法典化、简化行政法这四个目标指引下编纂了该国的行政基本法典。荷兰《行政法通则》的经验表明:分步立法是法典化的可取方式;与部门行政法形成良好的“求同存异”格局是保有行政基本法典地位的关键环节;平衡好自身稳定性与对社会发展的回应性是法典严肃性与生命力的保障;提升公民权利感知度与保障权利行使则是近年来完善行政法典的最重要议题。我国行政法治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须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总结行政法创新之路与前沿领域的中国贡献。

    2025年04期 No.152 145-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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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行政信赖保护体系中的权力外观责任

    任沫蓉;

    权力(利)外观责任是信赖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维,但是目前行政信赖保护体系尚未涉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外观的信赖保护。外观主义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和委托代理关系在行政过程中基础性和扩张性构成了权力外观责任适用的理论依据,域内外的相关实践探索佐证了其适用的现实需求。为调和权力外观责任的适用与职权法定原则、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冲突,应基于实质控权和利益平衡的立场进行制度建构。适用要件方面,权力外观责任的适用应符合行为具备行政外观、行政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真实权力主体具有可归责性三要件的要求;适用边界方面,权力外观责任可否适用应综合考虑外观行为的法律性质、相对人的误信程度以及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三方面。

    2025年04期 No.152 158-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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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

  • 社会救助标准的设定空间及其审查方法

    周俊;

    社会救助对象期待通过立法获得可预见的最低生存保障。然而,囿于经济环境和财政状况的不确定性,社会救助立法存在动态调整的现实需要。如何进行社会救助本身依赖于立法形成,加之社会救助的权利属性尚未得到确认,行政立法对救助规则的合理性近乎享有完全的判断空间。社会救助权的保障要求与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需求可通过以下审查方法予以调和。首先,为尊重救助标准制定者的权限,应严格设置审查作为可能性的前提要件。其次,结合可能性保留和辅助性原则,可探讨权衡社会救助上限和下限的实质标准,从而厘清救助标准是否处于充分作为区间的尺度。再次,为避免直面过度介入立法形成空间的困境,可从形式审查切入,一方面可通过审查救助标准及其形成过程的明确性保障救助的可预见性,另一方面为审查救助是否充分打开空间。最后,由立法者对是否满足实质标准进行举证说理,补强审查者保持谦抑带来的规范效果不足的缺陷。

    2025年04期 No.152 170-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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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上发展促进型条款的规范效力及其实现路径

    刘辉;

    行政法上存在很多发展促进型条款,可以分为“促进政府”和“政府促进”两种类型。发展促进型条款因面向未来而无法预设确定的行为规则,只能在采取不完全规范形式的基础上赋予政府较大形成空间。这使其规范属性总体上处于规则与原则的中间状态,政府在适用时,既应当严格按照条款中已经确定的目标和行为指引行事,又应当基于自身行政能力和专业理性对是否履职、如何履职等尚不确定的事项加以衡量,达到发展目标被最佳化实现的履职效果。但由于发展促进型条款无法对政府形成充分约束,政府基于现实因素可能并不会自愿按照要求履职,从而无法期待其能够稳定产生实效。为了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对政府的约束。通过完善发展促进型条款的规范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增强其约束效果,但也存在较大局限。在此情况下,可以转而面向行政过程,通过建立为发展促进型条款服务的细化分解、督查督办、正向激励等机制,能够有效促使政府依法履职。

    2025年04期 No.152 181-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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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稿须知

    <正>一、来稿必备信息1.摘要。要求客观地浓缩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加评论或补充解释。字数在200-300字左右。2.关键词。要求能够简要、明确揭示论文的主题,一般是直接从论文题目、摘要或正文中抽取。数量约3-5个。3.作者情况。应列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例:杨建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徐进,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廖希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4.属于基金项目的稿件,注明立项年度、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例: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健康权保护的公私法协动进路研究”(项目批准号:21CFX049)。

    2025年04期 No.152 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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