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登峰;
行政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首要原则,《行政处罚法》在确立这一原则的同时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划定了行政处罚可依据的法源范围,即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些或怎样的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个问题不解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涵仍然不明确,会给行政处罚实践带来困惑。对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可从法律规范的类型、构成要件、表达模式、表述精度四个层次来界定。总体而言,行政处罚不能单纯以组织(管辖)规则为依据,不能仅以义务性行为模式要件为依据,不能对下位法设定的行为模式以上位法设定的法律后果为依据,也不能以没有设定限度的裁量性惩戒规则为依据。虽然行政行为不同,可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但基于行政处罚在整个行政行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上述要求可视为分析或判断其他行政行为依据合格与否的基准。
2025年04期 No.152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5K]
[下载次数:6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7 ] - 谢红星;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条款并不必然优先适用,并不当然直接适用。只有当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规定要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进行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才必须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可以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行为不需要进行处罚,则可以结合适用《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处罚”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应当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行为不成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则应当排除“应当处罚”条款,单独适用“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等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未突破处罚法定原则,也非“向一般条款逃逸”,而是运用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理论全面准确理解处罚法定原则,以及处罚法定兼容处罚便宜规则的结果。
2025年04期 No.152 15-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0K]
[下载次数:97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 - 张莹莹;
减轻处罚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应减未减”“减的不对”等情形屡有发生。减轻行政处罚指在法律底线之下处罚,介于从轻处罚与不予处罚之间,既可以是减轻处罚幅度,也可以是减轻处罚种类。关于处罚幅度的减轻,需引入体系解释、分情形设置下限等方法合理划分处罚幅度阶次。关于处罚种类的减轻,减轻罚种性质须遵循各类处罚之间的轻重排序,但并非不可跨性质减轻;减少罚种数量主要适用于应当并处式绝对并罚,且只能减掉并处种类。此外,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还需考虑减轻情节与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不罚情节之间的竞合。
2025年04期 No.152 30-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4K]
[下载次数:69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王明喆;
行政处罚适用变更判决拥有扎实的正当性基础。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一种处罚权,法院有能力代替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而且也未必会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我国行政处罚具有种类多元化的特征,可以将其分类为绝对性处罚与相对性处罚两种类型。相应地,行政处罚变更判决也可以分类为权限恢复型变更判决与纠纷化解型变更判决。对于前者,应当赋予法院更大的变更权限,只要处罚裁量具有瑕疵即可认为“明显不当”,此时应当优先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并重作判决。对于后者,为了避免冲击职能分工原则、加重司法机关负担,只有当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或者裁量权收缩为零时才可以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此时也应当优先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并重作判决。
2025年04期 No.152 43-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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