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怀德;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基于十余年的制度探索和经验总结,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开展、维护诉讼参加人合法权益这三重目的,并从立案和调查环节、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结构、审理和执行环节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构建了梯度式的立案规则,明确了调查核实权的刚性规则,确立和完善了检察意见制度、诉前公告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完善了符合检察公益诉讼运行规律的起诉、审理和执行制度等。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创新充分说明,该法不仅是一部公益保护法,也是一部民生保障法,更是一部国家治理法。为不断提升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科学性、体系性和实效性,本文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文本分析和学理阐释,并提出了相关制度完善建议和配套建设方案。相信在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满足时代需求、符合人民意志的检察公益诉讼法。
2026年02期 No.156 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8K] [下载次数:9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6 ] - 刘加良;
与起诉前调查阶段决定终结案件不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阶段建议终结诉讼应更为慎重。既有的法律渊源尚不能为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针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情形采取终结诉讼的结案方式提供明确依据。若检察公益诉讼法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列为检察机关可建议终结诉讼的情形,须增加规定除外情形。对确有错误的未生效公益诉讼一审裁判,应赋权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启动二审程序。上级检察机关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有权且只能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当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时,检察机关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才可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并存。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向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决定或代履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内容。行政机关拒绝自动实现履行判决时,检察机关不能再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应当借助法院执行权的力量来实现履行判决的内容。为切实破解履行判决执行难问题,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扩大适用集中管辖和交叉执行。
2026年02期 No.156 19-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4K] [下载次数:5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2 ] - 肖峰;
执行程序与审前、审判程序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但现行立法仅就执行启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其他执行环节缺乏规制,《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规定虽有所拓展,但与公益诉求的执行要求还存在差距。在检察公益诉讼执行程序规则的构建过程中,既要围绕公益性执行利益的执行目标,构建覆盖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执行环节的规范体系;又要认清检法关系、审执关系与公益修复的关联,吸取实践形成的多元共执经验,破解审执分离割裂公益保护的程序困境。因此,在执行体制方面,应当构建检法合作的执行关系,善用以审辅执、以执补审的方法提高审执协同性;在执行行为规则方面,宜实施法院移送与检察监督相结合的启动机制,根据受损公益实质性修复的需要而采用穿透式行政执行、实效性民事执行的机制,在公益诉求实现障碍排除、程序终结方面构建起协同配合的有效模式。
2026年02期 No.156 32-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9K] [下载次数:48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9 ] - 王怀勇;
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虽同为法定起诉主体,但二者在起诉顺位上有所不同,只有当消费者组织不起诉时,检察机关才会提起公益诉讼。然而实践中,消费者组织在多数案件中缺位沉默,检察机关成为事实上的常态化诉讼主体。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衔接困境,折射出两类主体之间制度性协同不畅的深层症结,导致消费者组织不仅在诉讼能力建设和成本负担上缺乏完备的制度支撑,还在与检察机关的对接上面临规则不足的困境。因此,有待进一步优化和调适:在能力衔接层面,应从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两个层面对支持起诉制度进行完善,优化诉讼成本的分配规则;在程序衔接层面,应强化诉前公告程序的双向沟通机制,明晰和统一起诉顺位规则;在角色衔接层面,应适当扩展适格起诉主体范畴,构建三级协同的消费者组织起诉主体格局,并完善消费者组织内部纵向协作和与检察机关横向沟通机制。
2026年02期 No.156 46-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3K] [下载次数:5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9 ]
- 许可;
立法者如何回应人工智能是当今最令人瞩目,却又最难以达成共识的数字法议题之一。在聚讼纷纭的背后,潜藏着“技术与法律之间速度失衡”的“步调难题”。对此,技术评估、风险预防、技术建构、敏捷治理等西方经典化解范式,均各有所短。相较之下,我国“包容审慎原则”正确纳入了时间考量,可谓切中肯綮。然而,由于其依然秉持法律中心主义立场,试图从上而下地驯服技术,致使因无法锚定风险底线而功亏一篑。经由“规范技术”向“规范权力”的路径反转,“包容—禁止”的包容审慎二元结构被改造为“观察—评估—调试”的立法论证过程,进而基于技术和法律动态演化图式,演绎为“三段九步”的技术立法审查架构。这一全新的“包容审慎2.0范式”不但根本上消弭了步调难题,而且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引。
2026年02期 No.156 62-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下载次数:5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20 ] - 周辉;
政务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广泛部署,展现出更加精准多元的内容生成能力,实现更为自然流畅的人机交互政务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了智能系统完成特定政务任务的潜力。“数字政府”向“智能政府”深度转型,数字法治政府在向智能法治政府升维演进,但也面临着制度断层与创新激励约束、资源供给保障不足、技术与组织结构限制的现实障碍,并潜藏着技术可靠性不足、网络与数据安全受胁、技术依赖诱发“懒政”以及自动化决策公正性质疑等风险。智能政府建设应坚持为民、安全、法治的基本原则,秉持场景化、模型化、节点化的方法论。在具体建设路径上,智能法治政府应通过理念革新、权力重塑、流程迭代实现从“规制到塑造”的范式表达,并以嵌入伦理审查、规范要素供给、同构责任与激励机制、推动专门立法、做好适配性评估等方式强化制度建设,从而保障在法治的轨道上科学塑造政府人工智能活动,高水平建设智能法治政府。
2026年02期 No.156 79-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2K] [下载次数:7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2 ] - 李玉华;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带来了高度复杂的安全问题。网络安全执法的复杂态势、网络安全治理架构的弹性需求以及网络安全执法的责任担当决定了当前网络安全行政执法的主体多元化特征。在现有的技术和规范条件下,网络安全执法的多元主体特征容易产生执法主体不确定、同案不同罚、执法程序规范性不足、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执法不足等问题。本文基于实证调研,分析了网络安全执法主体多元的必要性和现有不足,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主体多元的网络安全执法的对策。
2026年02期 No.156 96-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4K] [下载次数:39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8 ]
- 胡敏洁;
在数字时代,给付行政作为与民生保障最为关系密切的领域,更易实现数字化。数字化虽有助于提升效率和便利性,但也带来了数字普惠、数字鸿沟、个案精准给付等问题。由于给付行政具有的个案裁量属性,其实际上难以完全依赖自动化模式。因此,数字时代的给付行政法治建设应以技术人文主义为规范根基,以个体赋能为价值导向,构建算法、情理与法律相融合的规范框架。具体而言,要推进普惠型数字公共设施供给,将数字平台作为新型基础设施,注重其普惠性与数据共享;在给付决定中融入技术性正当程序,保障相对人参与和沟通;强化面向服务的监管,关注特殊群体权益,完善相关事前评估机制。这些措施,旨在避免数字化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侵扰,保障个人尊严等权益,实现数字时代给付行政功能的更好发挥。
2026年02期 No.156 111-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5K] [下载次数:4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7 ] - 倪洪涛;
行政责令改正是一种区别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基础性、前置性行政(处理)行为,也是一种具有独立制度功能和运行逻辑的行政(决定)行为。当前,无论立法、执法或司法,我国行政责令(限期)改正的实践均存在较为严重的法治乱象。故此,以法律属性正本清源为基础,亟待拓清行政责令改正与后续行政处罚等行为之间的承继性逻辑关系,并实现前后关联行为之间的有序衔接。为此,必须重申行政责令改正的重大法治价值,重塑其作为行政执法中心的法治地位,在未来通用行政法典的行政行为编中确立“行政责令改正中心主义”。另外,在规范性方面,应明确行政责令改正前置性、先导性行为属性,规范其用语表述并实现其类型化和程序化改造;在技术性方面,行政主体依法须对行政责令改正的时限、内容、方法、标准、效果和后果等作出专业性和技术性行政判断,避免大量“空白书状”的出现。
2026年02期 No.156 127-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0K] [下载次数:38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8 ] - 陈家勋;
在当前行刑反向衔接中,司法机关对行政处罚问题的判断突出实质性,但鉴于行政处罚权专属于行政机关,司法判断本质上是不具对外约束力的司法评估。实质性司法评估可以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辅助刑事出罪判断、夯实跟进监督基础等方面,起到对行刑反向衔接的增益作用。不过,刑事证据转化的可靠性、法律适用判断的专业性会影响司法评估的准确度,尤其是在判断行政处罚应罚与必要性时,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或尚待行政裁量的范畴可能削弱司法评估的准确性。司法评估偏差较大时,可能存在阻碍行政正常立案、不当干扰行政决定、不利司法监督公正等风险。为应对评估偏差带来的风险,司法评估应在内容、效力、时机、结论外部化等方面保持审慎。
2026年02期 No.156 142-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9K] [下载次数:87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1 ] - 李明超;
调解深深根植于我国的文化和制度之中,被确立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调解原则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其他基本原则相互协作但又受到限制。调解原则不是行政复议的本源性原则,而是因应我国行政复议功能定位转变和行政复议调解实践所需而生的法律原则。调解原则不仅是行政复议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构建的价值准则。调解以当事人为中心,兼顾法理与人情,用柔性手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是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实现机制。行政复议调解虽然覆盖各类案件,但应在区分案涉行政行为类型和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明确界定调解对象,并基于案件领域和行为类型逐步拓展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不应过度追求调解率的攀升,而应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以复议机关的中立性为保障,以正当程序为依循,以合法调解为根本。
2026年02期 No.156 156-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7K] [下载次数:8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7 ]
- 李俊;
老年人社会保障是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的公共任务。公共任务理论虽明确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目标和主体,却未对责任具体分配问题给出明确回应。因此,有必要将其拓展为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公法责任”,以明晰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责任承担依据与范围、责任类型与配置,以及责任实现的方式与路径。国家与社会主体作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兼具制度与功能上的正当性基础。各主体的责任限度应遵循辅助性原则:老年人应自主承担可控风险,国家相对于社会也应处于辅助地位,着力为社会主体履责创造条件。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公法责任内容包括执行、担保、补充、财务及促进责任。责任配置上,应依据不同责任类型,将其划分为国家专属保障责任、社会主导的保障责任以及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的保障责任;责任实现上,应结合责任类型和配置,分阶段推进:短期侧重国家专属与社会法定责任落实,中期着眼于国家主导下社会主体协同责任发展,长期则应推动多元共治责任的制度化落实。
2026年02期 No.156 170-1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下载次数:24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9 ] - 勇琪;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建构了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制度架构,但并未明确区分适用场景。相较于商业场景,行政活动下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具有显著的公法色彩。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权利内容需突破民事实体权利的固有框架,结合行政法,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权利层面的论证。在权利属性上,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是行政程序防御权,构成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核心权利。在规范要件上,应以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程序面向为基点,结合行政法相关规定,对权利适用的条件、决策类型及环节进行系统构造。在实现路径上,应注重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防御性、受保护性的程序价值功能,激励国家、行政机关、技术设计者协作形成体系化的权利保障机制。
2026年02期 No.156 182-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4K] [下载次数:6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