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剑生;
创设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缘于调适行政许可法效果的法安定性和许可要件的不稳定性之间矛盾。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是行政许可延续的前提,无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即无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延续程序原则上与初始行政许可相同,但它有自己的内容与特点。在特别许可延续中,申请人不能排除“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性;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宜一概否决,特别许可延续可以转为“重新许可”,以确保不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对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审查强度不能减轻,行政机关仍然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的审查职责,即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例外。在行政机关逾期未能作出是否延续决定时,因《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不能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延长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视为准予延续”中的“视为”是推定许可,不是拟制许可,在行政许可延续的性质上,特别许可应采用“重新说”,一般许可采用“延长说”。在未来《行政许可法》修改中,应当在区分许可数量有限与无限、特别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基础上,新增“视为驳回申请”和行政机关逾期可以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法定情形。
2026年01期 No.155 76-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3K] [下载次数:6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2 ] - 沈岿;
最高人民法院将羁押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单列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明确作为独立的赔偿案由,是在一个渐进过程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的法律续造,符合方法论的要求,具有正当性。赔偿案由的独立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法院已对羁押机关怠于履职国家赔偿进行了积极建构。法院确立和适用了过错责任,并对“合理注意义务”的意涵,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了阐述和发展,尤其是在防止第三人侵害和健康保障方面。但司法建构也有其很难克服的局限,如未明确提及的考量因素、未充分展开的说理、裁判之间的不一致以及难以改变的羁押环境和条件。未来,羁押机关怠于履职致害赔偿的法教义学还需要通过解释充分说理的法院裁判进行情境化、类型化的发展。
2026年01期 No.155 91-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2K] [下载次数:24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杨解君;
在“双碳”目标和“新质生产力”的双重导向下,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与推广应用必须更加受到重视,立法也须对低碳技术发展的现实问题与未来需求做出回应,并通过科学、良善的法律制度安排引领和推动低碳技术发展,以抢占低碳技术制高点。低碳技术是以减少或消除碳排放量为特征的技术体系,种类繁多、形态多样,其发展往往要经历一个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生命周期阶段,且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技术特点与需求。从技术生命周期视角来观察,我国现行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并不符合技术生命周期规律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我国未来建立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应遵循低碳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规律,既加强低碳技术共通性的统一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又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低碳技术进行过程性、差异性的法律机制设计,确立萌芽期以引导和激励为主的技术创新机制、成长期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技术应用推动机制、成熟期技术转化与应用的落实机制、衰退期落后技术的淘汰机制与新技术的再创新机制。
2026年01期 No.155 107-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0K] [下载次数:3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程琥;
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是当前行政诉讼程序失灵屡受诟病的突出问题。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可以分为选择性、变通性、放任性等空转类型。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主要由正当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行政诉讼制度亟待修改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亟须深化、行政审判司法能力需持续提升、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意识仍显不足、绩效考核异化驱动等多重因素所致。防范和矫正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应当坚持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创新、保障权利与规制失范、依法纠错与程序终结、优化考核与精准问责等几对重要关系,推动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规范、良性运行。
2026年01期 No.155 123-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3K] [下载次数:11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秦小建;
旨在解决基层权责失衡的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权责失衡。出现这一悖论,根源在于改革的功能导向发生偏差。执法权下沉不能停留于形式上的规范化或程序化努力,而须适应基层治理实际,匹配基层治理综合性、灵活性和自主性的治理需求,提高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能力,使基层在法治框架内享有自主空间,从而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形成制度平衡。遵循改革的功能指引,下一步应借助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整合符合基层治理需要但琐碎分散的执法职权,将其整体纳入乡镇(街道)治理体系,拓展基层在治理权限、力量和手段等方面的自主性制度空间;着眼于日常轻微违法行为等高频多发且适合由基层执法处理的事务,将执法权转变为积极的治理策略,通过执法探索常规化治理机制;同时塑造规范性和裁量性并重的基层执法导向,拓展基层执法公共参与、信息反馈和社会整合功能,助推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2026年01期 No.155 140-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6K] [下载次数:106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 - 付婧;
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类型分布呈现明显差异,其中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之诉占据主导地位,确认违法之诉次之,而提起撤销及确认无效之诉的适用则相对较少。诉讼请求整体上呈现出类型狭窄固定化、相似化的特征,部分诉请还与传统诉讼法理相悖,进而表现为诉讼请求内部冲突、适用不足、调整规则不明等问题。现行问题的核心在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传统主观诉讼面向对客观诉讼面向的结构性交叉干扰、检察机关在行政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之间的角色混淆,以及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递进、衔接性认识不足。未来应从理论澄清、类型化适用和内容具体化若干层面,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精准性,明确单一性诉讼请求及复合式诉讼请求的司法适用,并适度探索在诉讼中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空间。
2026年01期 No.155 155-1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6K] [下载次数:9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周苏湘;
“行政法保护客体受侵害”揭示着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应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本体,而非广义的构成要件。由于行政法保护客体是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管理秩序的实现奠基于行政法规范有效性,故而行政管理秩序违反应是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而非危害后果。由此,《行政处罚法》中的危害后果仅指具体损害后果,不具备本体意义。如何进一步理解和定位危害后果,需要结合不同行政法规范作不同分析。如果行政法规范没有规定特定危害结果,那么这类行政违法行为的当罚性基础应是行为风险,能影响行政处罚适用的危害后果则是行为风险合规律地现实化,只能是现实损害后果,应定位为行政处罚裁量影响因素。危害后果归属判断需围绕“行为人是否有责地制造出法禁止危险”“法禁止危险是否合规律地现实化为危害后果”展开。反之,如果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特定危害结果,那么对于这类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则是狭义的构成要件,其归属需以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有过错为条件。
2026年01期 No.155 169-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2K] [下载次数:58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