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汉华;
随着信息化发展,各国纷纷打造信息公开制度升级版,更好为公众服务,扩大公众参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已经对升级版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也有一些有益经验。应该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机会,按照中央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求,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打造我国3.0版政务公开制度。
2016年03期 No.97 3-13+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8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王敬波;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2016年03期 No.97 14-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耿宝建;周觅;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在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外,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不小压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非正常申请和起诉权滥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保障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填补现有立法的漏洞,依法限制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和滥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个案的裁判,不断探索滥诉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方法,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鲜活的实例。
2016年03期 No.97 32-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洪雷;
作为英国传统"俱乐部式"治理的一部分,英国金融服务领域长期实行一种自我规制与法定规制相混合而以自我规制为主导的规制体制。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急剧变化,这一以自我规制为主导的传统规制体制遭受重创。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这两部法律,标志着英国金融服务规制体制中自我规制的全面衰落。
2016年03期 No.97 4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赵鹏;
近年来地方产品领域监管体制改革出现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单列和统一产品监管体制两种模式。但是,食品药品和普通产品相比,其问题性质具有自身的特点,而且消费者心理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强有力的担保。因此,法律要求监管部门提供更强和更深入的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机制失灵问题,并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在此背景下,仓促整合监管机构可能在监管机构内部形成文化冲突,形成用监管普通产品的思路监管食品药品的趋势,影响法定监管任务的完成。
2016年03期 No.97 55-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杜仪方;
禽流感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对疫区禽类实施扑杀,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3条中的"合理补偿"对禽主实施补偿。实践中,"合理补偿"多被解读为"相当补偿",这与行政补偿的一般做法相一致。然而,基于扑杀行为对于公共利益影响方式和程度上的特殊性,扑杀补偿中的"合理补偿"应为"完全补偿"。风险社会中当风险自担原则被公共选择所替代时,政府应就其风险预防行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而该补偿行为也能作为政府规制工具对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设计补偿标准时应以风险预防原则取代比例原则。
2016年03期 No.97 65-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成协中;
科学依据已经成为现代政府规制活动的基础。同行评审在规制活动中的引入,能有效确保科学依据的可靠性,增强规制活动的透明度和可应责性。但同行评审并不能终结科学争议,相反却可能为规制对象提供弹药,引发更激烈的科学争议。法院不可避免成为规制科学争议的新阵地。作为通才型的法院,在面临日益精细的规制专业判断时,不应放弃作为看门人和守护者的司法责任。从传统的高度尊重到如今的严格审查,这种司法立场在确保科学依据可靠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增进规制活动的透明、审议、参与、问责等行政法价值。
2016年03期 No.97 75-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毕洪海;
成本收益分析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制工具,虽然在我国政策和规范的层面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然而在实践中的运用仍然罕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政府规制过程自身需要考虑更多重因素,无法为成本收益分析所涵盖;同时也缘成本收益分析本身的有效性需要若干的条件。因此就政府规制的分析而言,在多数情况下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与多重标准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对于增强我国规制改革过程中的客观化、透明度和自我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将该方法的"法律化"可以部分容纳来自政府规制领域给行政法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实现行政法的发展。
2016年03期 No.97 89-96+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