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松年;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效、低成本、和谐等优点。但是,我国现行的复议制度也存在着性质与功能定位不全面、公正性不足、管辖过于分散、和解与调解手段运用不畅等问题,这造成了我国纠纷解决体系构建畸形、复议制度权威性受到质疑的窘境。值此《行政复议法》修订之际,应当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充分、全面的考虑。只有这样,行政复议制度才能长出牙齿、形成威慑、提高老百姓对该制度的信任感,进而使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2019年02期 No.114 3-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K] [下载次数:47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2 ] |[阅读次数:1 ] - 石亚军;卜令全;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审批权力、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是必要的战术,排除导致审批权力、程序、要件诸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问题部门利益的藩篱是必须的战略。面对推进改革遭遇的深层阻碍,行政审批改革深化之极在于突破部门利益的藩篱,行政审批改革深化之要在于提防部门利益的裹挟,行政审批改革深化之力在于捣毁部门利益的生效机制。
2019年02期 No.114 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K] [下载次数:7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余凌云;
为了有效提升地方对道路交通的治理能力,应当在未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认真梳理地方事权,并通过明确授权方式,允许地方性法规有更大的自决创制空间。这种可控的适度分权模式,比较契合我国立法上实行的集权下的分权模式。
2019年02期 No.114 20-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下载次数:10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秦前红;石泽华;
基于监察机关法定职权的"监察建议",应当区别于广泛意义上的监察"建议"来专门研究。监察建议以法治化反腐为逻辑起点,对监察决定无法触及的内容予以补充(督促型监察建议)、对内部处置明显失当的内容予以纠正(纠错型监察建议)、对个案暴露的廉政制度缺陷予以优化(整改型监察建议),从而成为监察全面覆盖与自主惩戒权之联结枢纽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之实现路径。监察建议的合理定位是立足监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遵循依法监察,避免沦为"一般监督",由此在性质定位上全面区别于行政监察建议。立法不宜对监察建议作开放式列举。监察建议的法律规制体系应从主体限定、前提条件、程序控制、异议程序和救济机制等五个层面共同构建。监察建议之设计实践还需维系既有宪制格局并尊重内部自治秩序,在惩治腐败行为、构建监察权威与尊重自治规律之间寻求价值平衡。
2019年02期 No.114 37-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K] [下载次数:31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2 ] |[阅读次数:0 ]
- 胡敏洁;
自动化行政存在于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处理,行政活动电子化以及直接作出行政决定三种情形中,在当下备受关注。它与传统行政活动在主体、程序、裁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由此潜藏了诸多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例如信息、数据收集以及处理的错误风险、对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侵扰风险、算法不透明所引发的风险等。厘清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要素,即从自动化行政的主体、权利、程序几个方面加以考量,将有助于我们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思考、修正、补充并在需要建构新的法律规则的情形下给予及时补足。这也应当是我们当下对待人工智能时代的态度:谨慎且冷静。
2019年02期 No.114 56-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8K] [下载次数:509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9 ] |[阅读次数:0 ] - 彭涛;
举报人在行政法上规定的权利状态是判断举报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举报人的权利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因素"权利"、"利益"以及"关系"相结合可以判定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只有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及答复的权利的时候,举报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举报人其它的举报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需要综合权利、利益及关系因素才能判断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由"有限"拓展至"扩大",即可以在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方面赋予举报人更广泛的原告资格。
2019年02期 No.114 6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下载次数:24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2 ] |[阅读次数:0 ] - 王甲国;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具备资本及管理优势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PE")的参与。在越来越多的PE参与到国企混改之中,且PE多与国资股东存在对赌回购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在国资监管层面明确国资参与对赌的效力边界并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预期保护,推进国资股东回购PE所持股权定价的市场化进程,完善股权收益权可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通过行政主管机关合法决策方式确保地方产权交易所可挂牌交易权利类型的可覆盖性,可以为鼓励PE积极参与国企混改构建回购退出路径,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019年02期 No.114 78-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下载次数:11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崔俊杰;
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旨在为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化提供合法性支撑、预防和应对技术的不确定性挑战,寻求道德伦理的正当性。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所衍生出的新问题要求准入制度作出回应。一是要回应人机共生之后的法权关系改变;二是要回应车辆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分配;三是要回应创新驱动下的产业发展诉求。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要在充分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基础上,用一套合理而透明的标准来权衡和量化自动驾驶汽车的能力。有关准入标准本身需要进行修构;标准的取得过程也必须融合民主和理性的双重价值;为了避免过度规制制约产业发展,准入制度还要灵活运用不同的工具,并可以对缺乏适应性的强制性准入标准进行有限豁免。
2019年02期 No.114 90-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下载次数:14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6 ] |[阅读次数:0 ] - 李烁;
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呼唤立法的规范与保障。鉴于自动驾驶技术尚处于发展当中,立法所针对的对象——自动驾驶汽车尚未最终定型,为寻求风险规避与鼓励创新的平衡,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当坚持创新性、前瞻性、开放性的理念,并以"渐进式"立法思路为宜。"渐进式"立法思路之下,结合我国实际则是做到地方试点、另行立法、行政法规先行,在此基础上以出台综合性的《自动驾驶汽车法》为最终目标。至于立法内容,尽管技术的发展可能导致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但在可预见的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当重点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与保险、隐私保护与网络安全等问题。
2019年02期 No.114 104-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下载次数:20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6 ] |[阅读次数:0 ] - 余积明;
自动驾驶汽车是未来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自动驾驶汽车推动了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同时也对产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政府应当积极履行产业治理职能。一方面要实施符合产业需求的产业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另一方面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预防和处理自动驾驶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面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治理的碎片化问题,要实施整体性治理,建立协调机制。
2019年02期 No.114 114-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下载次数:10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