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敬波;
过程性信息在法律制度中的混乱界定,导致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扰。将其类型化是判断信息能否公开的基础。按照信息的特点可以分为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其中意见性信息可以分为公务人员的意见信息和专家的意见信息。按照信息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行政决策准备阶段和行政决策进行阶段以及行政决策作出阶段等不同时间节点的信息。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结合信息的内容以及和信息所处的时间节点,考量客观性与主观性、行政性与专业性、阶段性与确定性等因素,并进行利益衡量后综合判断应否公开。
2019年04期 No.116 3-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下载次数:19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6 ] |[阅读次数:1 ] - 程琥;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作出一些重大创新和修改。新条例实施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等方面在新条例实施后亟待确立新标准。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一些创新规定,因此,对于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准确把握审查重点和审查思路尤为重要。结合新条例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实践,有必要按照政府信息"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的"四步审查法"进行审查。
2019年04期 No.116 13-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下载次数:371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6 ] |[阅读次数:0 ] - 后向东;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发布实施。此次修订,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类型化。何为类型化、为何类型化、如何类型化,中国方案与世界通行方案有什么异同,这类问题在此前并未受到太多关注,理论滞后于实践。此次修订,有关方面对相关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并据此形成了相应的立法方案。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方案,既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也是基于实践经验对理论的发展。
2019年04期 No.116 32-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下载次数:14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9 ] |[阅读次数:0 ] - 蒋红珍;
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除"自身特殊需要"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佐证我国政府信息自由立法面向客观法制度的发展,以及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的转型。这一改变,除了具体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与"以公开为原则"的基本立场一起,匹配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周延性,尤其是"豁免条款"在布局和事由确定的清晰性,有助于信息公开制度朝向"知情权"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构建,体现开放性政府的发展方向,并有助于完善行政诉权的法释义学基础。对于实践中信息申请过度或者泛滥的应对,可在司法、行政甚至是立法论层面另予思考。
2019年04期 No.116 4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9K] [下载次数:38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1 ] |[阅读次数:0 ]
- 刘一玮;
《行政诉讼法》增设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具有提高行政诉讼效益的制度功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适用率普遍偏低、不同法院的认可度存在差异、地方"各自为政"违反司法统一性、随意简化和过分简化减损程序价值等问题。当前简易程序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简易程序的制度规则供给不足。因而,确保简易程序规则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不断丰富与优化简易程序的规则内容成为完善简易程序制度的必由之路。
2019年04期 No.116 114-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下载次数:17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2 ] |[阅读次数:0 ] - 李梦琳;
在数字经济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猛。在现有网络平台监管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私法主体行使行政法上的监管职责,在被课予第三方义务时没有获得监管权力,在平台运营阶段基于合同获得监管授权,这种混乱的定位和平台以获取流量为盈利的模式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机制的硬性缺陷。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新一代看门人具有合同性、技术性、合作性的新特点,在监管过程中应以合同治理为基础,从平台准入、平台运营和后平台三个阶段出发,结合算法规制、人群治理、声誉机制和助推理论等理论来架构科学、合理的网络直播监管机制。
2019年04期 No.116 123-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下载次数:53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72 ] |[阅读次数:2 ] - 张运昊;
行政行为作出并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请救济的,即不可再行诉讼。面对诉讼困局,王建设案中的原告采取了一种迂回策略:向原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行为,对此,域外普遍有行政程序重启制度予以应对,而我国因欠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程序重启应否容许成为难题,以致产生迥异的司法判决。理论上,行政高效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不足以成为申请程序重启的阻却理由,行政法治原则的高阶性为申请程序重启提供了根据。规范上,即便没有明确的赋权性规范,但借助解释技术,义务性规范也存在容纳程序重启申请权的空间。另外,应摒弃将"不予答复处理"和"驳回申请决定"界定为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做法,容许其可诉,但应为之设定必要的限度。
2019年04期 No.116 133-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下载次数:16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7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