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保英;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赋予了行政主体在非常时期的紧急权、强制权,疫情防控中行政权处于相对强势状态。如何使疫情防控的行政权符合法治行政原则、受到立法权规范、受到司法权约束,行政公益诉讼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监督模式。它具有紧急性纠错、针对性纠错、专业性纠错和源头性纠错的法治意义。疫情防控中行政紧急处置不力、信息公开迟滞、公共卫生职能瑕疵、环境资源破坏和其他公权力行使不当等都可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疫情防控中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沿着下列技术进路展开:强化检察建议、强化问题意识、强化纠错力、强化源头治理、强化执法整合等。
2021年02期 No.126 3-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19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2 ] |[阅读次数:1 ] - 熊文钊;
机构改革的逻辑路径主要是静态的机构调整与动态的职能转变,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党政融合的机构改革实践为行政主体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行政主体是动态性、抽象性、开放性的概念范畴,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法治的基础理论,在机构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通过对机构改革的理论分析,引入与之逻辑关联的行政主体理论,可发现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逻辑错位和现实问题,如静态的行政机关概念范畴狭窄、行为主体权责分离等。针对这些问题,在对相关学说和域外经验分析的基础之上,对行政主体概念范畴的界定与调适、组织形式的分立与统合以及新型党政融合体制中的主体行为属性的甄别等方面进行理论探索,从而拓宽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视野,对机构改革在现实实践中面临的新课题进行理论回应。
2021年02期 No.126 17-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下载次数:46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7 ] |[阅读次数:0 ] - 刘小冰;
我国应急法制存在紧急状态宪法规定的制度落空、应急法制的制度冲突、实施中的"法律无感"与错乱等问题。为此,须以紧急状态法为重心进行整体重构,这是基于其在应急法制体系中拥有基本法和主干法的地位。应急法制乃是基于法理支撑、制度建设与技术实施三重维度的解构与重构的完整过程,整体重构应以国家紧急权力理论为法理基础,在制度层面应废除《戒严法》,制定《紧急状态法》,并明确国家应急决定的法律效力既定、追责和免责等关键问题,同时,应急法制体系的整体重构还需要多种要素的嵌入。
2021年02期 No.126 32-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06K] [下载次数:19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3 ] |[阅读次数:0 ] - 陈雷;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体制尤其是传染病领域的公共卫生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集中反映在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及与卫生管理体制之间衔接性的优化。31个地区在传染性公共卫生领域事权改革方案的差别化对待,体现了地方在治理思路上的不一致性。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在疫情等级性和事权内容类型化基础上确定事权的法律属性,理清事权体系下基本公共卫生事权和重大公共卫生事权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政策目标下,明确事权的层次性划分和支出责任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差异,推动事权改革与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协同性,并发挥省级政府在区域治理中的统筹作用。在习近平总书记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重要精神指导下,实现传染性公共卫生财政治理向常态型与应急型并重的共同事权模式转变的法治化策略目标。
2021年02期 No.126 43-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下载次数:80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代海军;
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折射出国家的强制干预权与免于国家强制干预的自由权之间的紧张状态,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治理的理性与现行公共安全治理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我国现行应急管理体系以突发事件应对为导向,资源分散且偏重于末梢管理,"碎片化"现象严重,公民、社会有效参与欠缺。破解这一困局,需要将传统的应急管理升级为公共安全治理,完善党、政、军的协调机制和应急指挥平台,进一步理顺府际关系、社会协同参与的政社关系,推进应急管理机制创新与流程链再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走法治化道路是必然选择。《突发事件应对法》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应当将其全面修改为应急管理法,以此协调和统领各应急管理单行法,同时制定一部严格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法,以解决我国紧急状态立法缺位的问题。
2021年02期 No.126 53-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下载次数:53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7 ] |[阅读次数:1 ]
- 程琥;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经长期的制度演进和实践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但与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的管理与治理、条条与块块、整体与部分、综合与专业、改革与法治的价值冲突,困扰改革的不断深化,迫切需要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事权划分改革、整体性治理、数字政府建设、良法善治作为实现价值整合的主要着力点和进路。
2021年02期 No.126 85-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K] [下载次数:68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11 ] |[阅读次数:2 ] - 王小光;
强制隔离观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已成为防疫常态化背景下的一种常用防疫措施。目前强制隔离观察的决定主体设置方式不合理,强制实施手段法律依据不足,适用范围仅限于甲类传染病及准用甲类传染病的乙类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适用强制隔离观察缺少法律依据,使得国内多地在防疫实践中制定了与国家卫生部门发布标准相冲突的实施方案。法制完善的路径是协调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行政机关制定标准操作指南,以法律术语取代医学术语,根据传染病类型分级适用强制隔离观察措施,重置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能角色,建立要件齐备和可操作性强的运行程序。
2021年02期 No.126 99-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下载次数:17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7 ] |[阅读次数:0 ] - 王锡柱;
无人机产业蕴含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然而,现行无人机空域准入制度以传统飞行监管制度为蓝本,将空域准入作为一种特权,无人机难以获得合法飞行身份,限制了其价值的发挥。无人机飞行是用户对无人机行使财产权的过程,具体飞行行为还与特定权利关联,涉及到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营业自由等权利。空域的公共属性进一步决定了无人机以自由进入空域飞行为原则,仅在具有特定风险时,方可为抑制风险而设定许可,明确空域准入条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和风险均衡原则,在尊重飞行权利的基础上设定空域准入条件,保障空域安全,在产业发展、风险防控、用户权利三者之间进行有效平衡。
2021年02期 No.126 111-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下载次数:12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范伟;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功能定位是起诉期限制度建构过程中的基础环节与关键步骤,决定着制度的整体架构与具体规则设计。起诉期限功能定位之既有观点裹挟着较多的"维护行政"的考量因素,或强调行政行为形式确定力之维护,或强调行政诉权保障与行政效率维护之间的平衡。实践中,以此为基础建构而成的起诉期限制度极易陷入以保障行政诉权之"名",行维护行政行为效力与行政效率之"实"的窘境。起诉期限功能定位的选择应当在遵循权利限度理论的基础上,与行政诉讼性质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相协调、匹配。起诉期限的功能定位应当修正为行政诉权的时间限制,以促成其作为行政诉讼基本概念的回归,并为日后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留有空间。
2021年02期 No.126 124-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下载次数:229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0 ] - 李兴宇;
诉讼基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影响着诉讼性质界定与诉讼规则建构。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公益保护职责"以及"诉讼基础二元化"三类观点。诉讼基础认定不能仅考虑救济对象或损害类型,还应遵循法权设计基本逻辑,并考量不同诉讼规则下的权责分配、制度成本以及法律实效。建议以所有权与监管权相区分为前提,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限定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诉讼,诉讼主体为自然资源部及其委托部门,同时为避免权利主体逃避宪法义务,还须对权利处分增加公法约束;将难以纳入国家所有范畴的自然资源或纯生态功能损害等归入行政救济范围,行政措施无法救济时,方可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范畴。
2021年02期 No.126 134-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0K] [下载次数:258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3 ] |[阅读次数:0 ]
- 肖洒;
违法建筑上亦有合法权益,具体为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违法建筑的拆除必然会带来建筑材料的减损。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因此造成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证立。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强拆行为诸多违法面向中,可能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失扩大的有二,一是程序违法,二是拆除方式明显不当。其中,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拆除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扩大的比较基点在于最谨慎拆除方式下的损失。另外,强拆方式明显不当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害扩大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扩大的比较基点在于行政机关采取适当强制拆除方式下的损失。法院应对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做全面审查,找出所有的违法面向,以防遗漏有可能的"违法——损害——因果关系"链条。
2021年02期 No.126 153-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下载次数:32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6 ] |[阅读次数:0 ] - 张梦蝶;
传统的国家监护制度是针对社会生活正常情况下的监护缺失问题而设立的,它在紧急状态下受到适用条件的严格限制而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紧急状态下的监护具有特殊性,而私人监护救济为先、国家监护救济兜底的传统模式难以回应这种特殊性,反而形成了权利救济的真空地带。为此,《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特地新增了民政部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必要临时生活照料义务,为紧急状态下的监护缺失现象提供了救济依据。在对第4款新增义务进行理解时,应当从双重权利救济属性的视角来展开。国家监护兼具私权救济和公权救济的双重属性,传统的国家监护模式更多体现的是私权救济的属性,而第4款所规定的必要临时生活照料义务,所体现的则更多是公权救济的属性。与私权救济相比,公权救济具有全面、预防、快速、高效的优势。因此,民政部门等主体在履行第4款新增义务时,可以采取预先、主动的方式,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将损失降至最低。
2021年02期 No.126 164-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K] [下载次数:13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