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建顺;
检例第170号展示了以检察建议助推涉住建领域合法规范运营的经验。人民检察院通过以检察建议为支撑的一系列举措,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深度参与涉住建领域执法管理和社会治理,促进相关执法规范和治理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形成了各相关主体合法规范运营的良好态势。该案给我们重新认识和解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带来契机,即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内,检察机关仍然借助检察建议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推动相关领域社会治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进行类型划分的标准比较混乱,应当以行政监督检察建议来统称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检察建议。这类检察建议具有以个案检察建议转类案检察建议、从诉讼监督检察建议转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坚持“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线索等核心特征。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检察建议,应当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建构行政机关的回复整改程序以及检察机关自我纠正的程序机制。
2024年03期 No.145 15-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8K] [下载次数:8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9 ] - 刘艺;
《宪法》第44条是我国退休制度必须依照法律实行的制度性保障条款。退休制度在实行时给行政机关留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但法律保留原则并非只约束立法机关,还应约束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在行政法层面,退休制度需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文章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67号案件以及相关司法大数据统计结果的分析获知,人民法院通常会放弃对退休制度所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检例第167号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在实施退休制度时都必须遵循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因此,除国发10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之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仅应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对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若用人单位的退休备案程序与上位法(如《工会法》)的规定不一致,且明显限缩公民的法定权益,人民法院应该依据相对法律保留原则统摄下的程序法定等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内部备案程序和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若引用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放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督促人民法院遵循实质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4年03期 No.145 26-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8K] [下载次数:9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 - 姚魏;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反映出,检察机关突破了只能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间接监督或“穿透监督”行政行为的规定和惯例,隐蔽地实现了在行政诉讼程序外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当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职权进行适当扩展确有必要性。同时,基于功能适当原则和宪法法律的默许,由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直接监督也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在发现监督线索的渠道、行政非诉讼监督的目的、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影响等方面作出相应限制。今后,应当在以下三方面构建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路径: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以检察一体化作为履职依托;以指导性案例推进职权扩展。
2024年03期 No.145 42-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下载次数:13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11 ] - 张迪;
数字行政检察是数字检察改革的重点与难点,数字行政检察在个案运用中呈现出“线索发现-数字赋能-类案监督”的样态,在试点推行中采用“1+N”的应用孵化方式与典型模型全域推广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的新型行政检察监督。数字行政检察的发展具有必然性与必要性,但其发展存在隐忧,主要表现为:在制度维度,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重心与监督边界不清;在权力维度,数字技术赋能打破权力边界引发利益冲突;在技术维度,数字技术赋能带来潜在的公正遮蔽风险。未来,立足于实践,我们应将协作式法律监督作为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理念,推进其改革重心与监督边界之明确,推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联动以化解利益冲突,促进技术正当程序规制体系之构建。
2024年03期 No.145 57-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5K] [下载次数:16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7 ] - 黄宇骁;
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一种子类型,是实体性行政决定的前提与基础。利用数字技术的信息管理行为具有不定型性与语境依赖性,同时极易流通与传播的特征容易引起事后损害的不可逆性,此外法律规范的缺乏也使得合法性审查存在困难。对此,在个案救济的司法规制场景中,一方面应当通过受案范围条款与诉权条款的柔软解释,尽可能地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信息管理行为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主观权利与客观合法性审查结合的方法,从事实瑕疵与规范瑕疵两个角度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选择适当判决实现权利救济。在公益维护的司法规制场景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发挥检察建议的“公益原状恢复”功能。审判机关个案裁判、检察机关个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协同治理,构成了对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司法规制的全景。
2024年03期 No.145 69-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9K] [下载次数:12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13 ]